成都互聯網金融法律顧問諮詢

P2P網貸系統,是P2P借貸與網絡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透過網絡實現,它是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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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P2P平臺由於是線上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這個問題作出了知識整理,僅作參考。

1、《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電子簽名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爲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並且從立法上賦予了電子合同應有的法律地位。

但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分析:

經我們向各地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庭諮詢,得到答覆如下:

序號諮詢對象諮詢時間答覆

1、上海仲裁委員會

(021-52921235)2014年7月29日下午3點25分P2P網絡借貸是新興的事物,之前未處理過。立案需要攜帶電子合同等證據材料進行現場審覈,必要時請示領導決定。

2、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021-63875588)2014年7月30日上午9點31分之前未處理過P2P網貸電子合同方面的糾紛,如果不能提供紙質形式的合同,則必須提供能證明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3、深圳仲裁委員會

(0755-25831662)2014年7月29日下午4點06分鑑於電子合同是新事物,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現,需要攜帶電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進行現場確認,必要時請示領導。

4、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

(0755-83501700)2014年7月30日下午4點11分採用電子合同形式訂立的合同,對方有可能以未簽字爲由,主張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平臺須提供實際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證據(譬如說提供借款的轉賬憑證)。如能提供借款實際發生的完整證據鏈,即使沒有電子簽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員會

(010-65669856)2014年7月30日上午11點12分之前未受理過P2P網貸電子合同的糾紛,但受理過其他行業的電子合同糾紛。如對方認可電子合同,則仲裁不存在障礙;如對方不認可電子合同的真實性,需要仲裁申請人簽署《風險提示》,保證電子合同的真實性,與原件一致,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對P2P網絡借貸這一新興的事物持保護、支援的態度。

6、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0755-82925891)2014年7月29日下午3點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能以書面有形方式展示的電子合同,則立案可能存在障礙,需要領導審批。

從以上各地仲裁委員會、法院的答覆可以看出:P2P網絡借貸屬於新興事物,大多數仲裁委員會、法院對P2P網絡借貸、電子合同比較陌生,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仍然傾向於以書面形式、有當事人簽名蓋章的合同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採用電子簽名的形式訂立的合同證明力上可能會有瑕疵,仲裁委員會、法院可能會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經過上級領導的審批,程序負擔加重。

如果是沒有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在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該電子合同就是孤證,證明力較弱,需要平臺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比如說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借款時的轉賬憑證、對方還款記錄、催收證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切實證明借款行爲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實際發生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法院等纔會予以立案。完整的證據鏈能使仲裁或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減少訴訟風險。

鑑於現階段司法實踐中,各地區司法機關對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問題存在爭議,同時,考慮到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在現行法律上的有效性,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的運用、發展是大勢所趨,從提升用戶體驗的角度考量,建議P2P網貸平臺着手考慮採購具有相關資質、得到司法機關及相關政府部門認可的電子簽名服務供應商提供的電子簽名服務,運用電子簽名技術,解決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可視性不足等問題,補足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