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階層體系的概述

“法益是刑法得以存在的根本,規則是用以保護法益的手段[3]要探討兩階層體系的發展脈絡,就不得敘述一下兩階層體系內涵的淵源及由來,兩階層體系是在參照德日三階層體系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

三階層體系的概述

德國、日本的三階層犯罪理論體系淵源於康德學者關於事實判斷和價值評價相區分,主觀和客觀相分離的哲學思想。擁護三階層理論體系的學者們認爲犯罪成立必須滿足三個階層,評價一個危害行爲是否構成犯罪,需用階層式的方式進行循序漸進地,依次地判斷。但該體系在歷史的發展中內容不斷變化,總共經歷了五次演變:依次是古典犯罪論體系,以李斯特和貝林代表人物新古典犯罪論犯罪論體系,以麥耶和麥茲格爲代表人物;目的論體系小野清一郎代表人物社會論體系目的理性論體系羅克辛代表人物。每次演變都在變換三階層的具體內容,時而進步時而倒退,但總的來說,三階層體系的內容包括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三階層中的第一個階層是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其具體是指只要需要討論的危害行爲與某個刑法法律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爲的模型相匹配,就符合了某個罪行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其主要內涵包括主體、行爲、行爲對象、結果、因果關係等五個方面的內容。簡單來講,就是危害行爲和刑法法律條文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爲一致。如果經過對比,發現兩者不一致,行爲人的危害行爲就不具備構成要件的該當性。

三階層中的第二階層,即違法性是指危害行爲違反了刑法法律條文中的禁止性規定,行爲具備法益侵害性。但違法性的內涵不止於此,違法性還包括有違法性阻卻事由,其具體包含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等幾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危害行爲被判定爲是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爲,那麼行爲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具備違法性。

三階層中的第三個階層是有責性,其具體是指能夠對實施了既符合構成要件又具有違法性的危害行爲的行爲人進行譴責。有責性的內涵具體包括故意、過失、年齡、能力等四個方面的內容,除此之外,也還包括期待可能性,違法性認識錯誤等兩個方面有責性阻卻事由,如果實施了危害行爲的行爲人主觀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者有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就不能對行爲人進行譴責。

至此,三階層對實施了違法行爲的行爲人進行的判斷完畢。這三個階層是一個遞進式判斷的理論審查體系。判斷對一個實施了犯罪行爲的行爲人能否進行譴責,得挨個對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這三個階層進行判斷,只有當行爲人同時具備這三個要素,那麼最終就能對犯罪行爲人進行處罰。

三階層理論體系的影響深遠,在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依舊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