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以流押條款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請求應不予支援 ?

抵押權人以流押條款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請求應不予支援

抵押權人以流押條款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請求應不予支援 ?

 

 

 

要點提示:

 

流押條款系法律禁止性規定,自始歸於無效。案外人以此主張擔保物所有權的,異議請求不予支援。

 

 

案情簡介

 

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鄧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中,依法對被執行人鄧某所有的樑盛種雞場場地上建築物予以查封。

 

異議人紀某提出書面執行異議,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經調查詢問了解到,異議人紀某借款給被執行人鄧某50萬元,並約定如果被執行人逾期不能還款,就將自己名下的養雞場抵給異議人,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簽定土地及地上物的轉讓協議:約定將被執行人鄧某的樑盛種雞場地上建築物轉讓給異議人紀某。

 

法院詢問申請執行人查明,被執行人鄧某同時以簽訂借款協議書等形式,約定逾期還款則將雞場抵債給申請執行人張某的手續。

 

裁判觀點

 

法院認爲,申請執行人張某以及異議人紀某分別借款給被執行人鄧某,被執行人鄧某分別給借款人打下欠條或簽訂借款協議書,並同時約定如逾期還款就將自己名下的養雞廠用於抵債還款,這一行爲屬於典型的流押行爲。《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雙方當事人設立流押條款的行爲違反了《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會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因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來確定權利歸屬,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異議人所主張的財產沒有權屬證明,又涉及流押行爲,應透過訴訟程序予以確權,故駁回異議人紀某的執行異議。

 

法律評析

 

流押條款,是指當事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或者債權清償期屆滿前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所有。《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所有。法理上稱這一規定爲禁止流押。抵押權是債權人就抵押物折價款或變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並非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依前述規定,對於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流押條款,應一律視爲無效。

 

流押契約的禁止是嚴格意義上的禁止,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