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故意傷害罪的責任

身體健康是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共同追求。只有好的身體才能做好各項工作。健康權是我國法律賦予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人身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涵是指任何人都有保證身體器官外在完整性和內在功能性的權利。破壞身體組織完整性和損害人體器官功能的行爲就是傷害。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侵犯他人的健康權的行爲,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法律責任。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案件中,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是故意即可,傷害的動機對定罪沒有絕對意義。傷害的法律責任主要取決於傷害的程度和結果。如果傷害行爲只是造成他人皮下瘀血或軟組織挫傷等輕微傷害,行爲人只是承擔一般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傷害結果可以分爲輕傷、重傷和傷害致死。輕傷是指根據司法鬱《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的規定而達到對人體一定程度的傷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是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傷害致人死亡是指傷害行爲和他人死亡之間有內在的引起和被引起關係,傷害行爲出現了行爲人意想不到的死亡結果。傷害的程度主要是指傷害當時的情況,同時參考被害人的恢復結果。傷害的三種不同結果,決定了傷害行爲構成犯罪的不同條件。在輕傷的情況下,法律要求行爲人達到十六週歲才構成犯罪;而重傷和傷害致死,行爲人年滿十四周歲就可以構成犯罪。由於傷害結果的不同,同是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卻有很大的區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成年故意傷害罪的責任

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把自己的故意殺人行爲說成是故意傷害,妄想逃脫法律的制裁。但這種陰謀不會得逞。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之間的區別並不只是表現在行爲人怎麼說,在行爲的客觀外在表現上也或多或少地表現出行爲人是殺人還是傷害的故意內容。如作案的原因、作案的工具、打擊的部位、死亡或者沒有死亡的原因、行爲人的一貫表現、作案後的態度等。司法機關透過對案件的偵查和審理,肯定會查出行爲人的真實意圖。故意傷害行爲的犯罪分子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外,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他應當賠償被害人的醫藥費、搶救費、住院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多種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包括安葬費、被害人生前撫養人的撫養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