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設立有效制度的成本分析

兩種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的法律成本分析現代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態度大體有兩種,即瑕疵設立有效主義和瑕疵設立無效主義。 瑕疵設立有效主義理論認爲,只要公司獲得公司註冊機關所頒發的設立證書,無論公司在設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則上均視爲公司已依法成立,公司股東或公司債權人都不得以公司設立存在瑕疵爲由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設立行爲無效。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幾種特別情況下,纔可以透過法定程序否定公司設立的效力。此種原則主要爲英美法系國家所採納。

公司瑕疵設立有效制度的成本分析

但具體到各國規定的否認公司瑕疵設立效力的特別情況又有所區別。公司瑕疵設立無效主義理論認爲,如果公司設立存在瑕疵,則公司的設立行爲是無效的行爲,公司股東或董事等可以提起公司設立無效之訴或撤銷之訴,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則規定由有關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撤銷公司登記,從而否定公司瑕疵設立的效力。但是在公司無效或撤銷之訴之前,普遍賦予瑕疵設立公司自行彌補瑕疵的權利。此種規則爲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所實行。以上兩種公司瑕疵設立的理論和原則,分別在兩大法系發揮着應有的作用。我國在制定和完善公司瑕疵設立制度時究竟該作出何種選擇,需要在立足於我國當前法制環境的基礎上,對這兩種制度方案進行法律成本分析比較,瑕疵設立有效制度的成本分析:

1. 立法成本

立法成本是指立法過程中的人力、物力、財力及所花費的時間、資訊等資源的支出。立法是制度創新的過程。這種制度創新過程既包括新法律制度的創新,也包括舊法律制度的承繼。創建新法律制度,其成本投入當然是巨大的,而對舊法律制度的承繼的成本相對要小得多。如果兩種制度方案所達到的法律收益目標相等,則承繼舊法律制度的比例越大,法律的效益就越大。換句話說,新法與舊法的相容性越強,立法成本則越低。

目前我國處理公司瑕疵設立問題的舉措是,原則上不承認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依照我國公司法第206 條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當前的法律對公司瑕疵設立所採用的做法基本上傾向於瑕疵設立無效主義。然而,公司瑕疵設立有效制度與我國的做法並不存在實質上的衝突。英美法系國家即使承認瑕疵設立公司原則有效,但是當設立瑕疵嚴重危及社會公正原則的實現時,也會導致公司被否認效力的結果。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公司設立出現一般性瑕疵或者瑕疵的嚴重程度不足以危害社會利益時,仍然是承認其法人人格的,只有在出現嚴重瑕疵時纔會否認其效力。因此,公司瑕疵設立有效制度雖然從原則上看,對我國的現有法律屬於一定程度的制度創新,但是,由於二者具有內在價值的一致性,我國採用這一制度未必要付出很大的立法適應成本。

2. 實施成本

法律實施成本是指人們在法律實施( 司法、知法、守法) 過程中的投入。法律制度的實施環境是影響法律實施成本的因素之一。具體說就是,一項法律制度的實施要與相關的法律法規、機構設定等配套制度協調一致,否則,其實施成本就會很高。一個超前或落後於時代環境的法律制度,其實施成本必定高昂。公司瑕疵設立有效制度需要與公司授權資本制度相配合,纔有實施的可能和必要。英美法系國家因採用授權資本制,股東出資期限一般不受限制,故即使出現公司瑕疵設立尤其是出資瑕疵的情形,也不會對股東利益造成多大侵害,是否追加投資完全由股東個人決定,這正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法或商法沒有創立公司設立無效制度的根本原因。對於公司資本制度,雖然也有學者認爲我國應建立授權資本制,但是更多的學者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認爲我國尚不宜建立授權資本制。

因此,在不具備配套資本制度的情況下推行公司瑕疵設立有效制度,其實施成本必然較高,對我國而言,不一定是最優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