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非治療型醫療美容糾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

淺談非治療型醫療美容糾紛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

 

淺談非治療型醫療美容糾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

  近年來,醫療美容技術快速發展,我國醫療美容產業正處於蓬勃成長期。成都旅遊、金融等成熟產業爲醫療美容產業提供了有力的經濟保障,致使成都成爲繼北京、上海之後的“醫美第三城”。隨着社會辦醫的全面放開,民營資本大量涌入醫療美容領域,2020年成都的醫美機構高達391家,其中包括28家醫美醫院,126家醫美門診部,211家醫美診所,26家綜合醫院醫美科室,公立機構佔比6.9%,民營佔比93.1%。成都年輕白領、年輕媽媽等具有較高收入,消費觀念超前,醫美意識強烈,願意投入大量金錢到改變面部形態、調整三庭五眼比例、隆胸等整形美容項目中。醫療美容市場規模逐步擴大,但市場監管相對滯後,醫美機構更是抓住消費者急於變美的迫切心情透過欺詐等手段獲取暴利,導致糾紛不斷。因此筆者希望透過案例淺談醫療美容糾紛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適用,以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醫療美容的行爲定性

  依據《美容美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美容是指利用手法技術、器械設備、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爲消費者提供人體表面無創傷性、非侵入性的面板清潔、面板保養、化妝修飾等服務的經營性行爲。換言之,生活美容屬於一般性服務行業,不具備醫學美容行爲的醫學特徵。

  依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醫療美容行爲的服務內容即指透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等創傷性或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修復與再塑。從機構和人員而言,該辦法綜合了《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護士管理辦法》,嚴格限制了准入主體,要求醫療美容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美容機構的人員主診醫師則需要有執業醫師資格,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牀工作經歷,護理人員應有護士資格和相關工作經驗。

因此醫療美容行爲屬於醫療行爲項下內容,其與生活美容行爲的分界線涇渭分明。

二、非治療型醫療美容糾紛應當適用於《消法》

  近年來醫療美容糾紛案的數量與日俱增,“退一賠三”成了消費者的維權要求,其法律依據則是《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爭議,筆者認爲醫美行爲分爲治療型和非治療型,治療型醫美重點在於恢復健康,不應當適用《消法》,而非治療型的醫美行爲則應當適用於《消法》。

非治療型醫療美容需方絕大部分屬於消費者。非治療型醫療美容既有“醫療”屬性,又有“消費”屬性。近年來,鼻綜合、隆胸、去眼袋、眼綜合、顴骨內推等項目炙手可熱,這些項目側重於美化容貌與體形。醫美市場的主要人羣爲年輕白領,該人羣具有較高收入且對自己收入的可支配性較強,其消費目的更多的是取悅自己。相較於傳統醫療對生命健康的挽救、保障與探索,醫美需方更着重於個人對美的追求而購買服務,且在醫美機構和醫美行爲方式上擁有更強的自主選擇權。

提供非治療型醫療美容的供方爲經營者。醫美機構分爲公立類和民營類,民營機構占主導地位,已遠超80%,例如四川米蘭柏羽醫學美容醫院、成都藝星醫學美容醫院、四川美萊醫學美容醫院等。因此從設立資金角度而言,大部分醫美機構屬於民營機構,爲盈利而生,不具備傳統醫療機構的公益性。其次,從機構部門設定而言,傳統醫療機構以各類醫療科室爲主,而醫美機構不僅有醫療部,還有運營部、營銷部等部門,醫美機構投入大量的資金培養營銷人員,在抖音、快手、小紅書等網絡媒體平臺進行軟文或直播推廣,這種方式幫助機構獲客,促進醫美機構大力發展其運營部、營銷部。最後從人力資源角度而言,醫美機構包括分爲運營崗、行政崗、衛生技術崗、諮詢服務崗等,相較於傳統醫療機構的崗位設定而言,其爲獲客而多設了運營崗、諮詢服務崗。因此提供非治療型醫療美容的供方爲經營者,其設立機構的初衷在於盈利。

  非治療型醫療美容的服務內容具備消費屬性。傳統的醫療行爲目的在於保障健康,患者對於醫療行爲並沒有太多自主選擇的空間,更多的是由主治醫生提供治療方案、替代方案並告知風險,患者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選擇。其次,傳統醫療機構的項目、藥品費用均是明碼標價的,患者只能透過使用社保或其他醫保減少費用,不能透過折扣減少費用。最後,傳統醫療機構多爲公立機構,並不會大量使用廣告等媒體方式進行推廣宣傳。醫療美容機構是服務類機構,它僅會爲需方在大範圍內推薦項目、醫生、藥物、耗材等,但並不會強制需方進行選擇,對此需方充分享有自主選擇權。其次,醫美行業大量利用廣告等推廣方式,透過廣告、時尚潮流、輿論影響着需方的偏好,換言之,需方的醫美需求是由醫美市場環境所激發出來的。最後,醫美機構常常利用雙十一、六一八等消費型節日爲噱頭,透過降價、折扣等方式吸引需方。

  結合《消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筆者認爲需方購買非治療型醫美服務的消費屬於生活消費,醫美機構作爲服務者,爲消費者提供等價的非治療型醫美服務,因此非治療型醫療美容糾紛應當適用於《消法》。治療型醫療美容糾紛更多的則屬於醫療行爲,應當適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規範。

三、醫療美容糾紛中的三倍賠償制度適用

(一)案例一:葉某與四川嬌點醫學美容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葉某與四川嬌點醫學美容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嬌點美容醫院)之間的醫療美容糾紛,葉某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爲訴訟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案情大致爲:2018年8月16日,葉某前往嬌點美容醫院諮詢面部整容相關事宜,於當天繳納45000元費用,醫療項目名稱爲(二),2.磷酸鈣骨水泥修復。同日,葉某簽署的各類記錄均顯示,葉某在嬌點美容醫院進行的是顴骨顴弓骨水泥修復,使用的材料爲磷酸鈣骨水泥。隨後,葉某於當日接受了手術修復,在術前,主刀醫生與葉某溝通的過程中告知葉某手術中使用的骨水泥爲德國生產,葉某在手術使用材料樣本上簽字。手術後葉某自述感覺不適,並於2018年8月22日,前往四川省人民醫院做核磁共振成像檢查併到嬌點美容醫院複查,結果顯示填充進面部的填充物可能已經斷裂。2018年11月,葉某前往北京聯合麗格第一醫療美容醫院進行注射物取出術,葉某花去醫療費42080元。葉某認爲嬌點美容醫院更換手術核心器械、未按照說明書使用醫療器械的行爲屬於違反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醫療美容產品和服務,構成了服務欺詐。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爲,醫療手術活動具有專業性與不可逆轉性,因此應嚴格要求醫護人員充分告知病情、醫療措施、救助方案、手術材料規格特性等內容,僅從需方簽字確認判斷其充分告知未免過於草率;其次,醫美機構應嚴格按照說明書使用醫療器械。故一審法院認定嬌點美容醫院的行爲構成欺詐,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嬌點美容醫院上訴,認爲其不構成欺詐,醫療美容消費是奢侈消費,不應適用《消法》。二審法院認爲,嬌點美容醫院明知案涉PalacosLV骨水泥的使用範圍,故意隱瞞手術材料的真實情況,致使葉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其行爲構成欺詐;其次,葉某與嬌點美容醫院建立醫療美容服務關係的行爲目的是爲了自身美麗,屬於個人消費行爲,故應受《消法》調整,判決維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本案民事判決第一項,即“四川嬌點醫學美容醫院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葉某退還醫療費用45000元,並賠償葉菲135000元”。

(二)案例二:孫某與北京幻顏醫療美容診所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孫某與北京幻顏醫療美容診所(以下簡稱幻顏診所)之間的醫療美容糾紛,孫某以侵權責任糾紛爲訴訟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案情大致爲:2017年3月,孫某因對自身眼睛雙眼皮不滿意,在百度搜尋“雙眼皮修復”等關鍵詞,發現幻顏診所聲稱其是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復醫院,主刀醫生王某是中國著名的眼整形修復專家曹某在中國大陸的唯一嫡傳弟子等,孫某信以爲真並於2017年4月到幻顏診所處就診,孫某原本只想修復雙眼皮,但經百般勸說遂答應同時修復內眼角、填充脂肪,並支付手術費79280元。術後,孫某出現雙眼眼內眥處疤痕,左眼內眥下方可見凹陷,雙眼眼瞼輕度閉合不全等併發症,經鑑定幻顏診所佔主要原因,孫某構成九級傷殘。孫某認爲幻顏診所存在虛假宣傳等欺詐行爲,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爲,對於消費型醫療美容服務合同而言,就醫者締結合同的目的在於對美的追求而不是對健康的保障,屬於消費者;而醫療美容機構的經營目的是就此獲利,接受就醫者支付的服務對價,屬於消費者。因此,此類案件可以適用《消法》;其次,幻顏診所曾因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孫某是在受到幻顏診所虛假宣傳的誤導後才前往診所就醫,故幻顏診所的行爲構成欺詐,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幻顏診所以本案不應當適用《消法》,其行爲不構成欺詐爲由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孫某屬於消費者,幻顏診所屬於經營者,適用《消法》審理本案適當;其次,幻顏診所發佈的醫療廣告內容與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不相符,擅自發布醫療技術、診療方法,廣告語不真實等行爲足以誤導並影響孫某,其行爲構成欺詐,承擔三倍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三)案例三:肖某訴長沙市開福區美槿醫療門診部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肖某與長沙市開福區美槿醫療門診部(以下簡稱美槿醫療門診部)之間的醫療美容糾紛,肖某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爲訴訟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案情大致爲:2017年6月3日,肖某至美槿醫療門診部諮詢假體隆胸項目並繳費。2017年6月12日,美槿醫療門診部對肖某進行了全麻並進行了假體隆胸及乳房懸吊手術。術後,肖某胸部出現發炎潰爛並留下嚴重的疤痕。經肖某瞭解,美槿醫療門診部並未被批准開展全身麻醉及隆胸手術(二級項目)資質,其植入的胸部假體無合法進貨憑證及醫療器械註冊證,也無假體三聯卡。肖某認爲美槿醫療門診部的行爲構成欺詐,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爲,單純的因醫療發生的侵權行爲,受害人不得援引《消法》來保障權益,但醫療美容行爲,其目的並非救死扶傷,而是滿足生活消費需求,醫療美容機構社會公益屬性逐漸淡化,肖某可援引《消法》保障權益;其次,美槿醫療門診部明知其不具備隆胸手術資質但故意對肖某隱瞞而超範圍行醫的行爲存在欺詐,且無法證明其所用假體系雙方約定的曼託假體亦構成欺詐,故美槿醫療門診部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從以上三個案例可以看出,醫美糾紛三倍賠償制度的適用基礎在於醫美行爲受《消法》調整且醫美行爲構成欺詐。

法院認爲醫療美容糾紛是可以受《消法》調整的。第一,醫美行爲性質特殊,不能將醫美侵權行爲單純的認定爲因傳統醫療行爲發生的侵權行爲,因爲醫療行爲的目的在於保障健康,其社會公益屬性較強。第二,醫美行爲需方締結醫美服務合同的目的是實現對美的追求,而非對健康的保障,需方能夠根據自身的支付能力自由的選擇醫美項目。醫美機構接受需方支付的服務對價獲取利潤並提供相應的醫美服務,具有經營者的特徵。依據《消法》第二、三條之規定,消費者爲生活消費接受經營者提供服務的,應受《消法》保護,因此筆者認爲醫美行爲普遍可以《消法》調整,但值得一提的是,醫美行爲可以分爲治療型及非治療型,治療型醫美行爲的目的在於治療和矯正,故不應受《消法》調整。

依據《消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醫美機構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其行爲構成欺詐。結合《民法典》之規定,欺詐是指一方透過作爲或不作爲的欺詐手段,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因此《消法》所指的欺詐需要具備以下幾點:1.商家在欺詐故意的主觀影響下,存在故意隱瞞或虛假告知的行爲;2.消費者基於商家的前述行爲產生的了錯誤認識;3.消費者基於該錯誤認識做出不真實的判斷(即存在因果關係)有償接受了商家的服務或購買了商品。在以上三個案例中,醫美機構存在未充分告知、超說明書使用醫療器械、虛假宣傳、不具備手術資質仍行手術、未按約定使用耗材的行爲,以上行爲均使不具備專業知識的需方產生了錯誤認識而與之締結了醫療美容服務合同關係,且嚴重侵犯了需方的權益。綜上所述,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等檔案的規定,判定醫美機構是否存在欺詐行爲時可着重審查醫美機構是否存在超說明書或未按使用方法使用醫療器械、不具備相應資質、超範圍行醫、虛假宣傳等行爲。

四、醫療美容的消費建議

  建立健康的審美觀念,合理消費避免盲從。近年來,大量民營資本涌入醫美市場,需方支付能力強,需求量大,醫美項目可操作性強等特點,致使醫美機構投入大量資金至營銷當中,透過誇張宣傳、折扣等方式吸引需方甚至是擴大其醫美需求。因此需方在選擇醫美項目前,需要了解該項目內容,合理化對結果的預期,避免盲從,避免聽信宣傳效果而盲目消費,若醫美機構對效果做出承諾則雙方應當形成書面檔案,便於後期維權。

  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美機構及醫護技術人員。近年來,成都大力發展醫美市場,打造醫美之都,但各項監管制度尚待完善,監管力度不夠大導致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和醫護人員透過低價、海外名人、誇大效果等爲噱頭吸引需方。因需方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對資質、項目不夠了解,誤將生活美容館理解爲醫美機構,在該類機構中進行部分微整形項目。有些醫美機構及其醫護人員雖然具備相關資質,但常超範圍提供美容服務。因此需方在選擇美容機構時,首先需要覈實該機構是否屬於能夠進行醫美項目的醫美機構而非生活美容館,其次其所提供的項目並未超出許可範圍,最後確認醫護人員的相關資質。只有人員機構同時合法合規纔是安全的。

  及時形成書面檔案並列明細節。醫美糾紛多數屬於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因此雙方形成合同至關重要。需方到醫美機構購買醫美服務時,雙方應當就服務項目、藥物、器械、耗材、預期效果、費用、醫師(若指定特定的醫師即需明確)、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進行約定,同時做好入院前檢查,將適應症、禁忌症、檢查結果等列入病歷資料中。若涉及手術的,則需明確手術方案、替代方案、風險告知等內容。上述材料應整套保管加強證據意識有利於需方進行權利救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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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例來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0105民初68330

8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03民終1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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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希盛.醫療美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中國市場監管研究,2017(10):61-63.

 

作者姓名:張軼超、麼曉月

單位: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