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費用有誰來買單?

一、法律援助的費用承擔者

法律援助費用有誰來買單?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爲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申請法律援助是不需要費用。

1、《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爲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援,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2、《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包括政府要爲開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機構和隊伍保障,提供必要的經費;也包括政府要充分調動廣大律師、社會組織等多方面的積極性,廣泛開闢資金渠道,鼓勵各方面對法律援助提供支援等。這也明確了政府是主辦這項事業的主體,只要確定爲法律援助的對象,法律援助的一切經費將由政府支付。

二、法律援助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由政府設立,故而法律援助費用由政府的財政部門支付。所以爲了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以及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我們在確實法律援助需求時才向法律援助機構發出請求。如果您的案件不在申請法律援助範圍內但又確實經濟困難的,不妨與委託的律師商量看看能不能減免代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