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身體殘疾的公民,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有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力,爲了給予這類人羣以幫助,使其能夠在減少費用、甚至免除費用的情況下,一樣享受到法律服務,國家就法律援助工作制定了專門的條例,那麼,法律援助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呢?

法律援助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法律援助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綜上所述,關於法律援助相關規定的問題,對於法律援助規定的範圍,主要是訴訟請求爲國家賠償、民事賠償、勞動酬金、社保低保救濟金,嫌疑人被質詢、移送起訴、法院受理一直沒有條件聘請法律人員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於公訴案件被告人經濟條件困難、身體殘疾和未成年人等,由法院指定辯護,發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