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明文有哪些新變化?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出現一些特殊人羣,例如聾啞人,盲人或者未成年人羣。這時往往會出現判處嚴刑卻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偵察機關給予基本的法律援助。在新法律施行的同時有許多人們就會出現疑惑,小編接下來給大家整理一下關於偵查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明文有哪些新變化。

偵查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明文有哪些新變化?

一、偵查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明文有哪些新變化?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爲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與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相對比,主要變化概括淺析如下:

(一)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按照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強制辯護適用對象擴大至限制行爲能力人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形。此外,修改後的刑訴法在特別程序中新增了強制醫療程序,將審理強制醫療案件中的精神病人列爲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

(二)提前了強制辯護的適用時機。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辯護法律援助只發生在審判階段,只適用於具有法定情形的被告人。《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修改後的刑訴法同時將指定(通知)法律援助的時機提前至偵察階段,明確將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法規適用法律援助的各項情形時,偵察及審查起訴機關有義務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三)明確公、檢、法在指定(通知)辯護上的相同責任。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樣,在各自的職能階段均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法律援助對象提供辯護的義務和責任。

(四)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申請”刑事法律援助,並確定了“其他原因”作爲申請理由。現行關於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在國家層次立法上是體現在2003年9月國務院頒佈的《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其法律淵源爲行政法規,申請原因爲“經濟困難”,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其他法律均找不到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申請”這一刑事法律援助啓動程序,並增加了“其他原因”作爲申請理由。

(五)“法律援助機構”首次被寫入《刑事訴訟法》。現行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此外,還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六)刪除了“可以指定”法律援助的規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這一規定,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人民法院不會將強制辯護以外的案件以“通知”的形式指定到法律援助機構。

綜上所述,關於偵察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明文,是不斷更新變化的。新律文中這些變化是更細緻,更具體地解決了關於法律援助方面的問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實到各處,使守法之人能更好地受到法律保護,違法之人逃不過法網恢恢。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偵察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明文新變化的具體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