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的情況包括: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等,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什麼人能申請法律援助: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爲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二、申請法律援助應帶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和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以及有關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立案通知書;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爲未成年人或無行爲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爲申請,並提交代理權
三、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