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怎麼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透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法律援助是爲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一種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辯護,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等,目的是確保公民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或弱勢處境而在法律面前處於不利地位,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根據該條例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八)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九)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第一到第六項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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