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專業撫養權律師諮詢:離婚後起訴變更撫養關係,法院駁回!

今天孩子李曉娟律師講一個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爲由申請變更撫養權的案子。

杭州專業撫養權律師諮詢:離婚後起訴變更撫養關係,法院駁回!

男女雙方離婚時離婚協議約定:

1、男方與女方自願離婚;

2、婚生女由男方撫養;

3、男方享有孩子的探視權,自2021年1月起每兩個月探視一次,具體探視的時間、方式由男、女雙方自行協商。

女方起訴說,雙方離婚時女方不知道男方的工傷具體情況,男方因工傷致身體殘疾,男方今後期間的身體狀況、殘疾程度、經濟能力和康復狀況,由其繼續直接撫養女兒嚴重不利於女兒身心健康,也不利於其疾病痊癒和康復療養,更不宜與女兒共同居住生活;加之女兒出生後一直由女方母親撫養至2020年10月雙方離婚時。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變更女兒的撫養權爲由女方直接撫養且撫養費自理。

男方說,男方2019年5月19日在務工時摔傷導致的殘疾,女方於2020年10月與其離婚時已經發生了,情況比現在嚴重,而且因爲工傷原因導致男方喪失了生育能力,離婚時女方同意女兒由男方撫養,男方的身體情況和經濟情況在離婚時原女方已經知道。再者,現在男方的身體也在逐漸康復,家中有兩個溫室大棚,我的經濟條件足夠撫養孩子。因此,女兒應該由其撫養。

這個案子,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法院認爲,雙方經本院調解離婚時,男方已發生事故,並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無法生育,故雙方針對離婚、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女方主動將子女交由男方撫養;

在離婚訴訟中,女方對男方受傷的事實及男方的家庭環境已經有充分的瞭解後,同意將婚生女孩交由男方撫養,應當視爲對自己民事權利進行處分;

考慮到雙方的基本情況,自離婚後並未發生較大變化,且男方的傷情也逐漸在恢復,現女方再次以男方的傷殘等級作爲其變更撫養的理由,於法無據。

故對女方要求變更撫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駁回了女方的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李曉娟律師評析:

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和哪一方一起生活,應當考慮是否有利於子女成長、身心健康及被撫養人現在的生活、居住的實際情況,綜合選擇判斷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在本案中:

第一、女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理由中,男方身體殘疾是原男方雙方在離婚時已經發生的事實,在雙方離婚後短短半年時間內男方的身體殘疾情況並沒有進一步加劇惡化,經濟狀況也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無力撫養女兒,反之,隨着男方身體逐漸康復,其勞動能力也逐漸增強。作爲男方,雖然其身體殘疾,但是在其父母的幫助下,撫養孩子有足夠的條件。

第二、子女撫養應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在雙方離婚後的半年內,孩子與男方及其家人已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環境,若改變其成長環境,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第三、在雙方離婚時,男方同意與女方離婚的條件是要求女兒由其撫養的情況下,可以放棄要求女方退還其彩禮。且當時男方已經發生工傷致其失去生育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三)…;(四)…。”的規定,男方身負工傷導致失去生育能力的情況下,雙方的女兒優先考慮由男方撫養。女方在對男方因工傷身體殘疾狀況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將女兒交付給男方撫養,視爲其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已經進行了自由處分,因此,在雙方離婚半年時間內無其他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再次要求法院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也有其想對自己的民事權利進行二次重複處分之嫌。

綜上,女方在未發生法定情形變更的情況下,主張變更撫養關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應當維持原撫養關係,雙方女兒繼續由男方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