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維權站|事故傷者外地治療 陪護人員費用誰來賠

2017年8月31日18時40分許,楊某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沿靈武市崇興鎮杜家灘村八隊由北向南行駛至村道交叉路口時,與馬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使楊某某受傷,兩車受損。此事故經靈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馬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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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楊某某經醫院診斷爲左鎖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疑似臂叢神經損傷等傷情。因醫療設備不足,該醫院告知楊某某家屬需轉院治療。爲此,楊某某家屬經多方打聽得知上海一家醫院可以治療,遂將楊某某轉至該醫院,期間產生一系列交通、住宿費用,數額較大。爲了獲得賠償,楊某某在治癒後找到馬某某及其車輛的承保公司協商,但雙方在賠償金額上未能達成一致。無奈之下,楊某某聘請寧夏瀛智律師事務所易索賠團隊律師幫助維權。辦案律師瞭解案情後,指導楊某某及其家屬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同時幫助其申請傷殘鑑定。經鑑定,楊某某的傷殘等級爲5級,護理依賴程度爲部分護理依賴。經過研究分析,辦案律師總結案件的主要問題在於:楊某某外地就醫過程中陪護人員的住宿、交通、伙食等費用是否能夠主張,是否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此案中,因楊某某傷情嚴重,由其家屬陪護到上海治療,並在治療過程中產生一定住宿費用與交通費用,該項目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在賠償範圍內。其次,從楊某某的傷殘鑑定以及護理依賴程度鑑定可以看出,楊某某的家屬作爲陪護人員產生的相關費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庭審過程中,辦案律師以相應的證據材料以及有理有據的分析說服了被告馬某某、其車輛承保公司和法官。最終,法院判決支援楊某某及其家屬在外地就醫期間產生的合理的交通住宿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