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成年的子女還可以要求父母負擔撫養費嗎

田某今年19歲,是某大學二年級的學生。田某的父母7年前離異,田某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費。但幾個月前田某的父親突然來到學校找他,說田某已經過了18歲,今後他將不再負擔田某的生活費。其後幾個月,父親果真沒有再支付生活費。田某的母親在一家工廠上班,每月工資只有600多元,生活本來就很緊張,而田某正在讀大學,各項開支都比較大,父親停付生活費後,田某與母親的生活頓時陷入困境。田某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要求父親繼續支付其生活費。

已經成年的子女還可以要求父母負擔撫養費嗎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這一義務並不是終身的,我國法律對此義務履行時限規定到子女18週歲,即成年爲止。但是現代社會,18週歲是大多數子女高中畢業進入大學的時間,子女在這個年齡階段往往仍舊沒有獨立生活的經濟來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尚在校就讀等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由此可見,雖然法律要求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直至子女成年,但對於雖已成年仍在校讀書的子女,只要父母有給付能力,仍然應當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上述案例中,雖然田某已經19歲,但是其作爲在校學生,仍無法獨立生活,再加上其母親的經濟能力有限,田某是有權利要求其父親繼續支付其生活費的。《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分析可以得出,父母在子女成年後是否仍需負擔撫養義務應當以成年子女是否能獨立生活爲標準,父母的給付能力應當作爲撫養費數額的裁判依據,而不能作爲是否承擔撫養費的依據。畢竟從現代社會的發展規律來說,如果將撫養義務機械的定義爲子女18週歲成年之後,對於那些父母離異分別承擔撫養義務的情形,就會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逃避撫養義務的藉口,這對子女的發展是不利的,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