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餐廳上錯菜,食客可以吃嗎?》

大家都知道2021年的大事件之一就是我國民法典的正式生效。都知道民法典是跟老百姓息息相關的,但具體怎麼個相關法呢?或許大家覺得只有涉及到房產,地產,婚姻等大事兒纔可以翻開民法典維護自己權益。然而並不是,民法典確實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你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有“法”可循,包括我們日常的吃飯問題。本期節目就是對大家在餐廳消費時所碰到過的那些“上錯菜”“吃不吃”“付不付”等情況結合民法典進行講解。

《民法典》之《餐廳上錯菜,食客可以吃嗎?》


首先,顧客在餐廳消費用餐,與餐廳形成合同關係。這種關係下顧客點單、下單、用餐、付款結算,餐廳出餐、上菜、收賬等行爲均屬法律行爲,均由民法典調整。有的人就詫異了,我就去吃個飯,怎麼就合同關係了?沒有籤合同啊。這個問題民法典給出了回答。

 

《民法典》合同編主要規定合同相關法律問題。其中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也就是說啊,顧客在餐廳的下單這一行爲就是與餐廳設立(訂立)合同的行爲。當然,合同內容就是顧客所下單的菜品,用餐服務,結賬等內容。用完餐、結完賬時該合同即履行完畢。所以籤合同並不限於摁個手印、籤個名等白紙黑字的書面合同,去小賣鋪買個文具、超市購物,在餐廳用餐等透過口頭形式也會形成合同關係。說到這兒,大家就明白我們本期節目爲什麼在餐廳上錯菜,吃不吃,付不付錢的問題前面要冠以民法典之名。沒錯,就是因爲餐廳上錯菜,顧客吃掉菜該付錢不?等問題屬於上述合同中的合同內容及合同履行的問題。

 

接下來,我們就合同內容及其履行,即“上錯菜”顧客吃掉後,該付錢不?這個問題進行分析,其實在民法典中也是有相關規定的。但是“上錯菜”“顧客吃掉”的具體情況又多種多樣,所以這個問題並不是一個直接引用法條回答該付或不付這麼絕對的問題。爲什麼這麼說呢?

餐廳老闆想,顧客吃了不是他點的菜,屬於不當得利,應當給我們支付對價;顧客就說了,上錯菜非讓我買單,和強買強賣有什麼區別。你上錯一個果盤,一份面,我買單,可以,沒多少錢。但是上錯一個大龍蝦,把山參當蘿蔔,雪蓮當銀耳,把普通茅臺上成珍藏版,保不齊乘我醉酒狀態多加幾份佛跳牆,開幾瓶珍藏版紅酒也讓我買單?這種情況其實不在少數,下面就跟大傢俱體情況具體分析下:


首先我們明確下,這裏提到的不當得利在《民法典》中的規定。包括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構成不當得利須同時滿足四個要件:一方獲有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獲利一方沒有合法根據。這裏的返還義務範圍因受領人主觀善意或者惡意而不同。受領人爲善意的,僅就現存利益負返還責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則免除返還責任。而對於受領人爲惡意的,則應返還原物,原物無法退還的,應折價賠償。但是在不同情況下顧客和餐廳如何引用民法典維護自己權益呢?


1、 顧客A去某餐廳消費,下單點了炸醬麪,服務員上錯菜,上了盤小龍蝦。顧客A明確知道服務員上錯菜了,沒有提醒更換,仍然選擇吃掉。這種情況下,如果餐廳要求顧客A補小龍蝦差價,顧客A是應當支付差價的。

 

理由:顧客A面對上錯的小龍蝦時,是應當知曉自己的菜被上錯了,即在吃上錯的小龍蝦時他主觀方面是有故意,至少是過失的心理,主觀上是惡意的。且顧客A因吃了小龍蝦而獲利,餐廳受到損失,此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顧客A吃小龍蝦沒有合同約定,即沒有合法的根據。符合不當得利的四要件,即在這種惡意的不當得利情況下,餐廳可以根據《民法典》第986,987條相關規定向顧客A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返還原物,原物無法退還的,應折價賠償。 顧客應當支付相應價款。

 

2、 顧客A經常去某餐廳消費,經常必吃某一菜品1,有一次餐廳上錯菜爲2,顧客A仍然選擇吃掉。這種情況,顧客A應該支付嗎?

顧客A是應當支付差價的,因爲在這種情況下,顧客A有善意的提醒義務,否則透過其行爲可以視爲顧客A對餐廳更換菜品服務的行爲是默認同意或主觀惡意的。即顧客A是同意改變合同內容的,所以應當依約履行合同,因此也應當支付相應對價。


3、 顧客A去餐廳消費,點了個原材料是蘿蔔乾的“養心煮乾絲”的菜,服務員上錯菜,上了個原材料是山參的“養心煮參絲”。顧客A也是頭回在該餐廳消費,以前也沒吃過這倆菜品。服務員上錯後,顧客A以爲原材料是山參的“養心煮參絲”就是他想要的蘿蔔乾做的“養心煮乾絲”呢,正常用餐,吃到一半或吃完後,餐廳一方纔說服務員上錯菜了,您剛纔吃掉的是山參的“養心煮參絲”。因爲倆菜品價格相差較大,需要顧客A補差價。

這種情況下:如果協商不成,如何用法律維護各自的權益呢?

此種情況下,若餐廳以顧客A不當得利而向其主張返還不當得利,依法賠償損失,我們覺得有點強買強賣了。顧客A都不知道自己與餐廳訂立的合同內容被單方改變,所以這對顧客A沒有約束。但是此時餐廳主張的不當得利是否就於法有據呢?未然,《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顧客A在這種問情況下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所以當然就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了。除非餐廳方舉證其提示過顧客,顧客是明知的或應當知道的。也就是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飯店上錯的菜食用,屬於善意的不當得利,僅應就現存利益負返還責任,而上錯的菜被食用已不存在,因此,返還責任已免除,無需買單。

 

4、 顧客A請朋友BCD在某餐廳吃飯,顧客A提前訂餐,但並未告知朋友們點的具體是什麼菜。結果顧客A有事耽誤了,讓朋友先吃,待顧客A來餐廳,發現已經動筷了的某菜並不是自己所點,朋友也不知道,直接吃了。這種情況下,如果協商不成,又如何解呢?

顧客A沒有過錯,朋友們也不知道點錯了,這種情況餐廳向顧客A主張依據不當得利補差價。顧客A需要按價補差價嗎?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餐廳不能證明顧客A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餐廳需要爲自己的過失買單。顧客A的朋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餐廳上錯的菜食用,屬於善意的不當得利,僅應就現存利益負返還責任,而上錯的菜被食用已不存在,因此,返還責任已免除,無需買單。顧客A更無需買單。餐廳需要爲自己的過失買單。

 

 5、 顧客A宴請衆多人在某餐廳用餐,點了多個菜品,陸續上菜,但在中途,顧客A不勝酒力喝多了,醉酒狀態,此時餐廳上錯菜品或多上了菜,且都是價格不菲的,顧客A也分辨不清是不是自己點的,被邀請的人均認爲這是顧客A點的,於是乎吃掉了餐廳裏上錯的價格不菲的菜品。這種情況下顧客A付不付呢?

首先A顧客在此情況下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表示並非真實的意思表示,餐廳在顧客處於醉酒危困,缺乏判斷能力的情況下與顧客改變合同服務的內容的行爲顯失公平,可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依此規定,在顧客醉酒後增加,上錯的菜品,酒水均屬於可撤銷合同內容。因此,如果顧客酒醒後拒絕追認,主張撤銷也是於法有據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6、 婚宴,滿月酒等多人宴會中,宴請人顧客A預訂的酒席中,菜品,酒水均有明確約定,就約定2020年份的茅臺,但是服務員在上菜上酒時上錯了。用了珍藏年份的茅臺。赴宴的客人也不知道宴請人說所說的“給你們好酒喝”中的“好酒”是指普通茅臺還是珍藏茅臺,畢竟怎麼理解似乎都合理。可是這倆的價格相差是懸殊的,宴會結束,某酒店說服務員上的是珍藏年份的茅臺,需要顧客A支付差價。同理,宴會中的菜品上錯的情況不在少數,有協商和解的,也有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的。那這種情況下,還可以用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嗎?究竟怎辦呢?

 

根據《民法典》不當得利第986、987條,的相關規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以上案件中如果顧客A作爲得利方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酒已經喝完。那麼就不承擔返還義務。酒店不得向顧客A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或賠償。反之,顧客A發現上錯了酒水,並沒有及時跟酒店服務人員溝通,視爲其以實際行爲同意合同內容的改變,應當承擔支付的義務。當然在這種情況下,酒店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能夠證明顧客A是明知的,在實踐中取證還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各自謹慎注意自己的行爲,可避免這種損失。

 

 7、 顧客A是14歲初中學生,去某餐廳用餐,點了普通的菜品,服務員上錯,價格相差懸殊,但小朋友是拿信用卡、微信、支付寶等消費。事後父母知情並未同意,追認。這種情況可否引用不當得利?小朋友吃了菜,餐廳認爲小朋友反正吃了菜,應該支付對價。可小朋友的父母認爲餐廳上錯菜故意收小朋友的錢,餐廳構成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已支付的價款。

 

這種情況下,首先我們要知道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行爲能力是受限的,那未成年人是和餐廳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還是效力待定?在餐廳用餐,使用父母信用卡支付,用手機微信,支付寶支付都是很常見的,這個界限在哪呢?需要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因此,未成年人是和餐廳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還是效力待定?更需要看具體的合同內容。正常的就餐屬於有效的合同,也無需法定代理人追認。但是上錯菜,吃錯了菜,被動消費一筆高消費,這種情況下,是否屬於“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需要進一步分析。如果上錯的菜品超出未成年的未成年年齡智力相應的認知,那該合同就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縱使未成年吃了菜品,若父母未追認,不確認合同有效,則該合同就是無效的,即自始無效。那麼未成年支付的錯誤菜品的價款與餐廳而言屬於沒有合法根據的不當得利。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主張餐廳返還不當得利。也許有人說,餐廳也有損失,畢竟上的菜品被小朋友吃了,所以不應當返還。這種說法有失偏頗,餐廳的損失是餐廳自己的失誤造成,應當爲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

 

法條引用:《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總而言之,我們要有契約精神,不當得利也分善意和惡意之分,惡意的不當得利必須返還毋庸置疑。但是善意的不當得利中的賠償標準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上錯菜,吃錯菜,主動和顧客溝通下,如果可以接受這個菜就買單,如果不接受,當作贈品也可以。與商家是潛在的利益,與顧客是滿意的用餐體驗,乍一看是消費者免費吃了一份菜品,殊不知他帶走的是餐廳的服務態度和管理文化,是餐廳的口碑。所謂金盃銀盃不如消費者口碑。協商不成,還有民法典保護大家的權益,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是維護整個整個社會的規則和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