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父母遺產房屋,部分子女不同意按照遺囑分割引發的訴訟分配案例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起父母遺產房屋,部分子女不同意按照遺囑分割引發的訴訟分配案例

原告訴稱

陳某傑陳某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劉女士名下北京市西城區房產價值;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劉女士陳某賢在建國前結婚,婚後育有二子一女,陳某慧陳某濤陳某傑陳某賢2010年去世,劉女士2016年去世,二人婚內遺有房產一處位於北京市西城區房產,登記在劉女士名下。要求原、被告繼承該房屋,我方無力支付房屋折價款。

 

被告辯稱

陳某濤辯稱,同意對涉訴房產進行分割,請求按照劉女士的遺囑進行分割。現在我方無力支付房屋折價款。如果對方把戶口遷走,我們要房子。如果對方不遷戶口,我們就要賣房。

 

法院查明

陳某賢劉女士原系夫妻關係,系初婚,二人生育子女陳某濤陳某慧陳某傑陳某賢2010年死亡,劉女士2016年死亡。陳某賢死亡後劉女士未再婚。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陳某賢劉女士之父母均分別早於二人死亡。雙方均認可陳某賢生前未留有遺囑。

1998年劉女士購買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該房屋爲劉女士陳某賢的夫妻共同財產

經評估,該房屋現價1001.1萬元。

被告陳某濤在訴訟中提交遺囑一份:“立遺囑人:劉女士,現訂立遺囑如下:我現在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區,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北京市西城區某單位分配的。愛人陳某賢(已於2010年病故)、兒子陳某濤和我都是西城區某單位所屬中學教工,享受福利分房待遇,分配給我們一套小三居室。購這套房,把我們三人的分數都計算在內,產權歸我所有,我現在腦子清醒,身體健康時,把房屋分割給我的大兒子陳某濤、女兒陳某慧、小兒子陳某傑。具體分配是這樣:我決定在我去世後,這套房子不賣,分給陳某濤一大居室加一小居室,分給陳某傑一小居室。考慮到兩家居住不方便,可按當時的市場價把這套房子賣出,扣除各種稅後,把其中的四分之三(3/4)錢分給陳某濤,把其中的八分之一(1/8)錢分給陳某傑,八分之一(1/8)錢分給陳某慧,即陳某傑陳某慧共得四分之一(1/4)份錢。

立遺囑人:劉女士”。

經鑑定,該遺囑字跡爲同一人所寫,檢材落款處的劉女士”簽名及日期與樣本中的“劉女士”簽名及字跡是同一人書寫。

 

裁判結果

劉女士名下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陳某濤陳某慧陳某傑共同繼承所有,其中陳某濤佔三十二分之十九的份額、陳某慧佔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額、陳某傑佔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劉女士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房產的處理方式。

一、劉女士遺囑的效力

被告陳某濤提交的遺囑經鑑定全文均爲劉女士所寫,符合訂立遺囑時的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原告稱劉女士的行爲能力有問題,但未提交證據材料加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對於劉女士2015年6月4日訂立的遺囑的真實性和效力,法院予以確認。

、房產的分配方式

北京市西城區一號陳某賢劉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每人佔二分之一份額。

陳某賢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爲劉女士陳某濤陳某慧陳某傑陳某賢的二分之一份額由四名繼承人平均繼承,每人各佔八分之一份額。

陳某賢死亡後,劉女士佔該房屋八分之五份額、陳某濤佔八分之一份額、陳某慧佔八分之一份額、陳某傑佔八分之一份額。

劉女士遺囑中關於房產分配,做以下安排:“考慮到兩家居住不方便,可按當時的市場價把這套房子賣出,扣除各種稅後,把其中的四分之三(3/4)錢分給陳某濤,把其中的八分之一(1/8)錢分給陳某傑,八分之一(1/8)錢分給陳某慧,即陳某傑陳某慧共得四分之一(1/4)份錢”。

劉女士死亡後,其遺產應當按照遺囑處理

陳某濤認爲劉女士陳某賢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計算之後,劉女士個人所佔有的八分之五份額全部都由陳某濤繼承,陳某濤總計繼承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額,陳某傑陳某慧因爲沒有繼承劉女士的遺產,依然繼承八分之一份額。

劉女士遺囑全文看,未見劉女士對該計算依據的相關表述,對於陳某濤主張的該計算方式法院不予採信。劉女士死亡時,其佔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額,應按照遺囑由陳某濤繼承其中的四分之三,陳某慧陳某傑各繼承其中的八分之一。

劉女士的八分之五份額由陳某濤繼承三十二分之十五的份額、由陳某慧繼承六十四分之五的份額、由陳某傑繼承六十四分之五的份額。

綜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應由陳某濤陳某慧陳某傑共同繼承,其中陳某濤佔三十二分之十九的份額、陳某慧佔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額、陳某傑佔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額。

經評估,該房屋的現價值爲1001.1萬元。經詢,各方當事人均無能力向其他人支付房屋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