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達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發生工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按年齡遞減嗎?

已達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發生工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按年齡遞減嗎?

已達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發生工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按年齡遞減嗎?

 劉剋星律師

特別提示:勞動爭議地域性較強,不同地區、不同法院針對同一類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觀點,且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律及相關規定也有可能發生變化,故本文所述案例的裁判觀點,僅供參考,不作爲針對個人的建議。)

 

說明:本律師關於本文案例及類案檢索所用關鍵詞:全文六十週歲”+全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文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對於已達六十週歲的務工人員發生工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是否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從檢索的案例看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即應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第二種觀點認爲,對超過六十週歲勞動者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五條[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扣減。

 

案例一:

【案件基本資訊】

1、裁判文書字號: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16民終1*7*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3、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甲公司甲公司爲化名,下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1爲化名,下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2爲化名,下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3爲化名,下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4爲化名,下同

【基本案情】(關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甲公司是經陽信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合法的用人單位。四被告之父趙某某(趙某某爲化名,下同2000年11月起在甲公司從事檢修工作,2018年3月12日下午13時30分左右趙某某在單位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摔倒。事故發生後,趙某某被送往陽信縣中醫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診斷原因爲心臟驟停。截止2018年3月12日趙某某67週歲。

四被告就趙某某所受事故傷害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9年12月18日,人社局作出陽工認定[2019]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趙某某所受事故爲工傷。

案件爭議焦點之一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按其年齡據實計算,還是按照20年的標準計算。

【一審法院裁判要旨】(關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涉案事故發生於2018年3月12日,2017年濱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4547.25元,故喪葬補助金爲27283.5元(4547.25×6);201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36396元,故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爲727920元(36396×20)。《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趙某某未參加工傷保險,故原告作爲用人單位應向四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原告主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按其年齡據實計算,不應按照20年的標準計算,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審法院裁判要旨】(關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上訴人主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按其實際年齡據實計算,不應按照20年的標準計算,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法律關係,相互之間不存在借鑑意義,因此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案例二

【案件基本資訊】

1、裁判文書字號: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2民終1*0*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3、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乙公司乙公司爲化名,下同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某1爲化名,下同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某2爲化名,下同

【基本案情】

王某某(王某某爲化名,下同2015年6月1日入職乙公司

乙公司未爲王某某繳納工傷保險。王某某在2018年4月12日在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後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工傷認定情況:2018年8月9日認定爲工傷。

交通事故賠償情況:兩被告因王某某交通事故死亡已獲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賠償共計62.75萬元。

【案情爭議焦點】

一、超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工作遭遇事故是否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獲取相應賠償;二、如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獲取賠償,超過六十週歲勞動者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如何計算;三、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款能否用以抵扣其所需負擔的賠償款。

【一審法院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1、關於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係問題。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儘管兩被告已經在王某某的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賠償款62.75萬元,但因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屬於醫療費,故乙公司關於在本案中扣除交通事故賠償款的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2、關於工傷保險賠償與商業保險賠償的關係。勞動者因受到工傷依人身意外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合同獲得賠償的,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賠償,二者不能互相替代。本案中,儘管兩被告從乙公司爲王某某投保的意外保險中獲得了理賠款,但乙公司要求從本案中扣除相應款項金額的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3、關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能否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計算死亡賠償金的相關規定按年齡予以扣算的問題,因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與死亡賠償金分屬於不同性質的賠償機制,計算辦法也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故乙公司的相關主張亦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綜上,乙公司未爲王某某繳納工傷保險,應當賠償兩被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27920元。

【二審法院裁判要旨】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關於爭議焦點一。已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以另行訴訟的方式再行主張。就上訴人乙公司提出的該項上訴理由,已經透過行政訴訟主張了相關權利,現生效行政判決認定“王某某作爲失地農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進入乙公司工作,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不應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其在工作中受傷死亡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並據此維持了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爲。故上訴人乙公司在上訴中再就此提出異議,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理涉。

關於爭議焦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的規定可知,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因此,作爲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的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所確定的權利主體,亦主要是指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編職工。當然,爲了全面保障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又與用工單位形成特殊勞動關係的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給予平等對待,明確即便其“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但是,對如何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對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予以衡量:

一是從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性質來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條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可知,工傷保險作爲社會保險制度的分支,同樣應當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相關賠償的設定係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且明確,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我國侵權責任制度制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相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本質上亦是基於對受害人的基本物質補償,強調的是普適性與有限性。因此,在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務工人員發生工傷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時,應當依法考慮到其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一般職工的差異,並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有所體現。

二是從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算方式來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該計算方式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所確定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方式幾乎完全一致,差異僅在於後者的基數存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之分。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同樣以該計算方式來統一確定,亦是採用的定額賠償法,透過對在崗職工可以獲取的合理的預期收入,以抽象化、定型化的方式確定工亡職工未來收入的損失。但是,對於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勞動能力可持續狀態及未來因務工獲取收入的年限明顯短於普通職工的高齡工亡職工,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是否應作區分,顯然《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對此未作出明確規定。鑑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算方式與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所確定的死亡賠償金完全一致,對於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又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同樣亦受到一般的合乎該賠償項目基本計算邏輯的制約,即同樣應當類比考慮具體工亡職工可以獲取務工收入的年齡因素。

三是從提升社會經濟活力,鼓勵再就業和減輕企業負擔的角度來分析。發展是硬道理,充分激活社會各界的經濟活力,最大限度地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優越性的集中體現,也是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得以持續發展並最終實現的根本保證。隨着我國人口的老齡化趨勢愈發明顯,離退休人員以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其他人員二次就業的情形將越發普遍,一方面,認定他們與現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有利於對這一人羣的勞動保護;但另一方面,亦應當充分考慮企業負擔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實際困難。鑑於用人單位聘用該部分勞動者時並無法與普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同樣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現實,一旦發生工傷則不得不由用人單位全額負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仍按照普通職工一樣享有完全一致的工傷保險待遇,則超出了一般人的社會常識,亦無形中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長此以往,亦變相排斥了用人單位聘用高齡職工再就業的行爲,對於激活仍有豐富工作經驗和一定勞動能力的高齡人羣繼續爲社會爲家庭做出貢獻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在確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時,亦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對用人單位聘用高齡職工再就業的行爲給予鼓勵與肯定。

據上,對於已達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發生工亡的,在確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金額時,應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所確定的限制賠償規則,即亦遵循“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的計算方式予以確定。鑑於王某某工亡時已滿65週歲,未滿66週歲,因此,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201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重新覈定王某某2018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爲545940元(727920元÷20×15)。

關於爭議焦點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且特別要求“投保人爲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爲受益人”。本案中,雖然乙公司爲王某某投保了“國壽高危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國家e家吉祥送福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其目的確有可能系減輕職工工傷後單位的賠付責任,但該目的顯然與我國的人身保險制度相違背,故一審法院認定乙公司要求從本案中扣除相應獲賠款項金額的主張於法無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對該問題,建議用人單位可以考慮透過投保僱主責任險等合適險種分散相關的經營風險。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但因對超過六十週歲勞動者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何計算,現有法律、司法解釋並未有明確規定,與本院對該損失的計算方式存在認識上的差異,故二審對相關賠償項目的金額作出調整。

 

 

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