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罪名解讀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罪名解讀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罪名解讀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法背景

1.1997年修訂刑法的情況。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1997年修訂刑法納入本罪規定,並作了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單獨規定爲一條。1979年刑法中,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與阻礙執行公務罪規定在一條中,1997年修訂刑法爲了更明確地規定罪狀,對不法分子起到警戒作用,更有利於操作執行,將本罪單獨規定了一條。二是將“拒不執行”修改爲“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這是修訂刑法增加的限制性條件。主要是考慮,對於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手段強制執行,但一些人採取欺騙等方法、轉移資金、轉移財產所有權,或將執行物隱藏起來,以使人民法院無法強制執行,對這類拒不執行的行爲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同時對於確實沒有能力而不能執行的,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增加了“情節嚴重”的犯罪限制條件。增加這一條件也主要是考慮,人民法院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可運用強制執行的手段,這樣可以起到維護法律尊嚴的作用,對一般的情況可不再處刑,只對那些情節嚴重的才處以刑罰,以進行懲戒。

2.2002年法律解釋的情況。爲了維護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司法權的權威和嚴肅性,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本條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目前經濟生活中欠債不還的現象較爲突出,有些債務人有能力還債而賴賬不還,甚至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仍採取轉移財產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一些部門反映,在司法實踐中,對該條所規定的“裁定”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有不同認識,影響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這些裁定的行爲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對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搞部門和地方保護主義,利用職權嚴重干擾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行爲,也應當明確法律責任。因此,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本條作出立法解釋。明確了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如何追究刑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3刑法修正案(九)對本條的修改。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研究過程中,有關部門、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提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關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的規定在實踐中執行的效果不夠理想,“執行難”的問題尚未根本解決,不僅不利於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不利於司法權威的樹立和維護。建議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處罰力度,增強刑法的威懾力。同時,根據實踐中出現的對單位犯本罪在刑法上無處罰依據的問題,建議在本條中增加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立法機關經反覆研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本條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增加了一檔法定刑,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是增加了一款,作爲第二款,對單位犯罪及其處罰作了明確,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條文解讀:

本條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實踐中認定本罪,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一是本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的規定,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爲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所作的裁定屬於本條規定的裁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者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對於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執行內容,有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履行。所謂生效判決、裁定,包括已經超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終審的判決、裁定等。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因爲不具備依法執行的條件,自然不會出現拒不執行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實踐中作爲本罪拒不執行對象的判決和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但從法律規定上講,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也屬於本條規定的“判決、裁定”。刑法修正案(九)還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中專門明確,違反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決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是要有能力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爲義務的能力。倘若沒有能力執行,比如執行義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的,不能構成本罪。對於實踐中經常發生的,行爲人爲逃避義務,採取隱瞞、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產等方式而造成無法執行的,仍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處罰。行爲人包括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三是要有拒不執行的行爲。所謂拒不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採取各種手段拒絕執行。既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爲,如轉移、變賣、損毀執行標的等,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爲,如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置之不理;既可以是公開拒絕執行,也可以是暗地裏拒絕執行。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本罪。四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情節尚不嚴重的,不能以犯罪處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5年7月20日發佈、2020年12月29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立法解釋中“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

(2)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五是本罪是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擔保人等,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爲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行爲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款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了兩檔刑罰,即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量刑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二款是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這裏規定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根據本款規定,單位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 2021年3月版 第8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