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不要在婚後還招蜂引蝶

案例

一定不要在婚後還招蜂引蝶

一定不要在後還招蜂引蝶

婚後招蜂引蝶很危險你知道嗎?後,招蜂引蝶將會面臨着賠償的危險,因爲重或者內出軌與他人同居,離的過錯方是應當進行損害賠償的。在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故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轉移財產的,離的時候也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所以告誡我們的男士們,一定不要在後還招蜂引蝶。所以你清楚了嗎?

 

法律解釋

一、離婚過錯賠償


1、離婚過錯賠償,也叫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爲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過錯賠償存在3個限制。離婚過錯方賠償首先需要滿足提起賠償的行爲,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況。第二,提出離婚賠償的主體,僅限於無過錯方離婚時提出,離婚後無過錯方再提出賠償請求,法律一般不予支援。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第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可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雙方已經進入離婚訴訟,只要夫妻中的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爲,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均可以對其少分或不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