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式育兒中,家庭主婦有權請求離婚經濟補償。

王先生和宋女士2010年結婚並育有一子。王先生在外地創業,兩人長期兩地分離。爲照顧孩子和家庭,宋女士只能辭去高薪工作做起了家庭主婦。十年的“喪偶式”育兒方式讓宋女士身心俱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先生離婚,並要求另行支付經濟補償20萬元。最終經法院調解,兩人自願離婚,王先生支付宋女士經濟補償10萬元。

喪偶式育兒中,家庭主婦有權請求離婚經濟補償。

按照民法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夫妻在照顧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爲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時間和精力的一方,離婚時應當享有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並非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從應當支付補償金一方的個人財產中扣除,如此才能充分體現“補償”的價值。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是我們通俗所稱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每個家庭都不一樣,因此經濟補償沒有統一標準,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2、女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3、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4、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家務補償請求權只能在離婚時提起。爲家務勞動付出明顯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提出該項請求,並不侷限於全職主婦、全職主夫,也同樣適用於雙方都是打工人,下班後一方回家什麼都不管,另一方爲家務忙到焦頭爛額的情況。家務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無法協商一致時,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雙方結婚時間長短、生育子女情況、家庭經濟狀況、多勞動一方爲家務勞動所花費的精力、所犧牲的自我發展空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補償金額。

那麼離婚經濟補償可以與《民法典》規定的其他離婚救濟制度共同適用嗎?

《民法典》規定了三大離婚救濟制度:分別爲離婚經濟補償(家務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及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只要符合相關制度的適用條件,可以同時主張。三大離婚救濟制度並行不悖,法律爲婚姻弱勢方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