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轉讓未過戶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轉讓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轉讓未過戶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轉讓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轉讓未過戶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轉讓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很多車主或者受讓人怕麻煩,在車裏買賣交易完成,車輛實際交付後,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機動車轉讓未過戶,指機動車的所有人透過買賣等方式將車輛轉讓並交付給機動車的受讓人,受讓人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手續。

已經實際交付但是沒有辦理過戶的車輛出了交通事故,原車主或者備案登記的車主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關於機動車買賣中的車輛所有權轉移是從交付時起還是以轉移登記爲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車主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因此原車主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2、關於機動車在轉讓時未繳納交強險的,原車主是否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本條規定,在機動車轉讓並交付後,無論是否進行過戶登記,由於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爲受讓人,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應由受讓人承擔。一般來說,車輛在買賣或者交付時,受讓人可以審查該車輛是否已經投保交強險,車輛是否還在保期內,如果車輛未投保的,受讓人可以讓出讓人先支付保險費由。但如果機動車受讓人在接收機動車轉讓時並未對此有要求,那麼投保的責任主體發生轉移,由受讓人作爲投保義務人。機動車轉讓時未投保交強險的,轉讓後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讓人承擔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

3、連環購車情況下,發生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基於此,如果車輛在交付時沒有違法情形,一般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責任。

4、爲什麼實踐案例中同爲轉讓車輛未過戶,爲什麼原車主承擔責任的方式有時候不同。

這是因爲關於車輛轉讓,法院還會審查車輛本身的狀態,是否屬於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相應的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無故不參加年檢的機動車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律師溫馨提示:

對於賣車未過戶的車主,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在車輛買賣過程中,儘量不要透過口頭協議,最好有書面的買賣協議,這樣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能夠證明其已經將車出賣並實際交付,防止買方推卸責任。

2、在辦理買賣機動車交易之前一定要確保車輛定期進行了年檢、繳納了相應的保險,否則有可能會因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有可能會發生多次轉讓的情況,如果未辦理過戶登記,當任意一個買方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後,公安機關都可能透過登記的方式找到原車主,如果一旦查明賣車未過戶的車主之前在賣車過程中存在過程,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汪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