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母親透過錄音錄像遺囑將遺產給兒子,女兒不認可起訴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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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母親透過錄音錄像遺囑將遺產給兒子,女兒不認可起訴分割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周某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被告依法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吳某芳位於北京市順義區F院被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周某鵬吳某芳系夫妻關係,二人共有兩個子女,分別爲:兒子周某輝、女兒周某娟周某鵬1988年死亡,吳某芳2021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訂立遺囑。被繼承人周某鵬吳某芳婚後在北京市順義區F院共同建設北房7間、西房2間、東房2間,該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吳某芳名下。2017年,因改造該院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屬物被拆遷。

該院房屋拆遷款由被告佔有至今。原被告雙方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份額存有爭議。爲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特訴至法院,請求公正判決。

 

被告辯稱

被告周某輝答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因爲吳某芳生前立有遺囑,將拆遷補償款及相關利益給周某輝繼承,與原告無關,因此原告無權要求分割吳某芳的遺產,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周某鵬並不是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確定的被拆遷人及家庭成員,其於1988年去世。

 

法院查明

周某鵬吳某芳爲夫妻關係,共生育兩個子女,分別爲周某輝周某娟周某鵬1988年因死亡註銷戶口吳某芳2021年因死亡註銷戶口。周某娟周某輝一致認可吳某芳父母先於其去世

訴訟中,周某娟爲證明涉訴房屋系周某鵬吳某芳婚後共同建設,提交《×××大隊房基地申報表》和《×××大隊蓋房戶申請表》,其中《×××大隊房基地申報表》顯示:姓名周某鵬,大隊意見:同意,1978年xx日。《×××大隊蓋房戶申請表》顯示:姓名周某鵬,全家人口4,大隊意見:同意蓋房1978年。周某輝主張上述證據因爲時間久遠,真實性無法覈實,也不能證明是周某鵬吳某芳共同建房。

訴訟中,周某輝提交吳某芳所立個人遺囑和視頻,證明吳某芳就其所享有的拆遷補償利益、安置面積及全部合法財產由周某輝繼承。個人遺囑顯示:因我(吳某芳)患有病症,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去世之後的處理意願。由於擔心本人去世之後,家屬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執,故本人特請劉某君齊某蘭作爲見證人,本對本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作出如下處理:一、財產情況本人(吳某芳)名下宅基地,於2017年8月整建制拆遷,此宅基地中拆遷受益人爲吳某芳周某1周某輝楊某英宋某顯,共計五人,其中:1.按宅基地百分之七十選房,獲得定向安置房補償共計275平方米;2.獲得拆遷補償補助款共計人民幣:2401823元;

現對現有的合法財產進行如下分配:一、定向安置房分配如下:認購戶型爲建築面積75平方米房屋二套;建築面積125平方米房屋一套;其中:一套75平方米房屋爲周某輝所有;一套125平方米房屋、一套75平方米房屋爲孫子周某1所有。

二、拆遷補償補助款分配如下:拆遷補償補助款2401823元,其中350000元(叄拾伍萬元),自己留存,給女兒周某娟100000元房租及100000元零花錢(從吳某芳銀行卡中轉到周某娟帳戶中),共計200000元(貳拾萬元),剩餘1951823元(壹佰玖拾伍萬壹仟捌佰貳拾叄元)(其中651823元歸周某輝所有,130萬作爲購房款,現存在周某輝名下);全部由長子周某輝保管、支配並繼承。三、無論本人百年時是否回遷,本人名下所有合法財產全部與女兒周某娟無關。以上財產全部爲周某輝周某1所屬個人財產。

……見證人(簽字):齊某蘭劉某君,立遺囑人(簽字)吳某芳,日期:2021年xx日。視頻中吳某芳居中而坐,劉某君齊某蘭分坐於吳某芳左右兩側,齊某蘭詢問吳某芳是否爲吳某芳本人,吳某芳點頭並回答“是的”,齊某蘭詢問吳某芳是否識字是否可以自己簽字,吳某芳表示“識點字”“簽字能籤”,後齊某蘭交給吳某芳一份遺囑並開始朗讀遺囑,朗讀結束後齊某蘭詢問是否爲吳某芳真實意願表達,吳某芳表示“真實意願”,後吳某芳在四份遺囑的立遺囑人處簽字並捺印,因錢數上存在筆錄,吳某芳又在四份遺囑的手寫修改處簽字捺印,劉某君齊某蘭也在見證人處簽字捺印。

訴訟中,周某輝申請見證人齊某蘭劉某君出庭作證,訴訟中,本院依法調取《北京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

訴訟中,周某娟稱其於1990年9月因上學將戶口遷出,在拆遷時並未在涉訴宅院上居住,就涉訴宅院的4間房屋,01號房爲7間老房,是吳某芳周某鵬所建,02-04號房是對老房拆除後翻建的,時間是在2003年,翻建房屋的出資是吳某芳周某輝楊某英,每個各佔三分之一。周某輝認可除01號房外的其他房屋是翻建,但主張是周某輝楊某英結婚後出資翻建。

訴訟中,周某娟認可就吳某芳所立個人遺囑中的200000元已經收到,收到時間是在2017年9月18日,認可該200000元爲拆遷補償款2401823元中的款項。

訴訟中,因周某娟周某輝的父親周某鵬去世時間先於周某鵬母親,故存在代位繼承的相關法律關係,經本院明確詢問周某娟的意見,周某娟表示本次訴訟只處理其母親吳某芳的遺產繼承問題。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周某娟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打印遺囑應該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就本案而言,在涉訴宅院拆遷後,相關權利人獲得相應拆遷安置補償款共計2401823元,吳某芳作爲被拆遷人在其去世之前就該款項進行了相應分配,結合《北京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評估報告》、《宣傳手冊》等相關材料可知,吳某芳在自己所獲得的拆遷補償款範圍內將200000元給予周某娟,系其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爲,周某輝亦未提出反對意見。

吳某芳去世後,其合法財產作爲遺產發生繼承,結合吳某芳在生前所立遺囑來看,雖然單獨作爲打印遺囑來看存在未在每頁簽名的情況,但結合周某輝提交的錄像可知,該遺囑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吳某芳在該錄像中能夠清楚的進行意思表示並完成了相關的簽字確認流程,故應該認定吳某芳所立遺囑有效。

在此前提下,吳某芳在遺囑中明確表示“無論本人百年時是否回遷,本人名下所有合法財產全部與女兒周某娟無關,以上財產全部爲周某輝周某1所屬個人財產”,現周某娟要求繼承吳某芳所獲得的拆遷補償款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