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應訴策略

作爲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被告,大致歸納有如下的應訴策略:

專利侵權的應訴策略

一、第一時間掌握完整的訴訟資料,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專利侵權案件屬於比較複雜、疑難的案件,只有具有豐富訴訟經驗的律師,才能處理的比較到位。

作爲公司或者自然人,一般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缺乏專業知識,不瞭解法律審判程序,很難透過系統分析、梳理案件資料,準確掌握適當的抗辯策略。

二、仔細審查原告是否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及專利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作爲專利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專利權,或者獲得專利權人的排他許可或者獨佔許可,才能作爲適格的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審查專利權是否合法有效,應當從是否具有專利權證書、專利權登記簿以及是否繳納專利年費入手。

同時,對於原告據以主張權利的專利,可以審查是否存在專利無效申請或者專利無效的情形。

三、權利瑕疵的抗辯。

具體包括審查專利權是否終止、是否放棄、是否無效。

在專利律師的幫助下,可以透過專利數據庫,對涉案專利進行專利檢索,以判斷是否存在違反專利法而導致專利無效的情形,並考慮是否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四、不侵權的抗辯。

不侵權的抗辯,具體包括不相同不等同的抗辯,禁止反悔的抗辯,現有技術(現有設計)的抗辯。

這裏着重介紹現有技術(現有設計)的抗辯。

(1)現有技術抗辯。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現有技術抗辯,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爲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一項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訴侵權人的行爲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現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技術,既包括進入公有領域、公衆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也包括尚處於他人專利權保護範圍內的非公有技術,還包括專利權人擁有的其他在先專利技術;但是,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享受新穎性寬限期的技術不得作爲現有技術援引用於抗辯。

(2)現有設計抗辯。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產品與公知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不構成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現有設計抗辯,是指被訴侵權外觀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一項現有外觀設計與該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則被訴侵權外觀構成現有設計,被訴侵權人的行爲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

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設計,包括在國內外以出版物形式公開和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設計。

五、專利權用盡抗辯。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爲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專利權用盡,不僅包括國內用盡,即允許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也包括國際用盡(平行進口),即允許進口、使用、許諾銷售、銷售。

六、先用權抗辯。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爲侵犯專利權: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根據專利侵權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檔案;(二)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七、在先權利抗辯。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涉及權利衝突的,應當保護在先依法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八、合法來源抗辯。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專利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爲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透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九、不停止侵權的抗辯。

根據專利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基於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爲,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本款通常用於涉及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在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應當引起充分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