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遭遇第三者的八大法律問題

一、同居與婚外情、出軌是一個意思嗎?

婚姻遭遇第三者的八大法律問題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同居與婚外情、出軌是不一樣的,婚外同居必須要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一夜情、出軌等行爲並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雖然這種行爲破壞夫妻感情,但以此在離婚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並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二、對婚外情、出軌、同居的舉證。

首先,請DC公司取證是不合法的,因爲DC公司的調查方式往往是不合法的,以不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據在訴訟中會作爲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甚至還有可能涉及其它的刑事或行政違法,如侵犯公民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等,因此,這種方式勞命傷財,不可取。有的當事人在自己家裏、車裏放置錄音筆,監控等設備,雖然有違社會道德,但因爲是在當事人自己的家裏,這樣的證據是合法可用的,當然本律師並不提倡這種方式。如果出軌方出於愧疚等自認過錯,建議儘快讓出軌方書寫自認書,這是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

三、婚外情、出軌等可能導致在離婚中“淨身出戶或少分不分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這樣的規定,這往往是無過錯方爲了懲罰對方,一廂情願的想法。在離婚時,如果過錯方不同意,法官還是會依法分割財產。最多出於同情照顧撫養孩子方、女方,適當略微多分配一點,絕對達不到少分或不分財產效果。

四、有第三者就是重婚嗎?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分居滿兩年就自動解除婚姻了嗎,不是的,很多人錯誤地這樣認爲,然後在沒有解除第一段婚姻的基礎上,再與別人結婚,就構成重婚罪了。當然不排除一方隱婚欺騙對方,受騙的一方可以提起重婚罪嗎?9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廣州省進階人民法院明確答覆,受騙一方包括配偶、包括不知情而結婚的另一方都可以提起重婚罪的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在被害人一方所在地提起。因此 ,受害方要合法維權。

五、打一拳一巴掌是家庭暴力嗎?

持續性經常毆打就構成家庭暴力了,《反家庭暴力法》還增加了還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軟暴力侵害行爲,給受家暴方很多救濟方式。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出具告誡書,結合出警記錄、治療單等可組成證據鏈證明家暴事實。如果繼續實施家暴,受害方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讓施暴方不能靠近受害方,可到政府開辦的救助站暫住一週。當然,目前還有冷暴力、性暴力等沒有入法,不過提出來法官會考量是否感情破裂。因此,打一拳一掌不一定就構成家庭暴力。

六、婚外生子,是不是一定會有精神損害賠償金?

即使是相對方婚外生子了,按咱們老百姓的看法已經相當嚴重了,從本律師代理的案件來看,有的法官會認爲的確有過錯,支援無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有的又嚴格判決尺度,因此,在這一點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比較大的。律師應該運用正確適當的訴訟技巧,必須讓法官從心裏認爲過錯方情節的確很嚴重。

七、夫妻雙方簽訂離婚與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即使簽訂了離婚與財產分割協議,當一方在離婚時反悔,該協議是無效的。人民法院會依法分割財產而不是依雙方的協議分割。當然,在雙方協商時,如果過錯方因爲心存愧疚願意補償,那就應抓住時機讓對方與自己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而非離婚協議。

八、出軌方給第三者的的財產算贈與嗎?

我國是夫妻財產共有制,出軌方擅自給第三者的財產,當然是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並且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除非配偶方出於息事寧人的角度,同意贈與財產給第三者。否則,配偶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第三者返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