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刑事律師凌燦偉轉載低入罪門檻!兩高明確“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入罪標準

 

大竹刑事律師凌燦偉轉載低入罪門檻!兩高明確“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入罪標準

1025日,最高法發佈兩高《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解釋明確了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以情節嚴重作爲入罪要件。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即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釋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即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爲上述條款中的情節嚴重

1)爲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的;(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述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懲治網絡犯罪就必須要斬斷利益鏈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說,解釋針對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這些行爲,也設定了比較低的入罪門檻,有真正實現對網絡犯罪的全鏈條懲治。

特別是《解釋》明確規定,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動,在例外的情況下也可以是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實現對網絡犯罪幫助行爲的獨立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