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確什麼是信用卡詐騙罪。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是指違反了信用卡管理法規,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且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其中的利用信用卡,是指信用卡持卡人透過使用僞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透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採用惡意透支的方式來進行詐騙活動。
根據《刑法》中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超過了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的範圍外進行透支,並且在經過髮卡銀行催收後仍然不歸還的行爲。透支分爲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兩者本質的區別就在於行爲人的主觀差異。雖然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爲人在主觀上是有先用後還的意圖的,屆時會歸還透支的款項和應付的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爲人的目的則是爲了將透支款據爲己有,根本不想去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去償還,在行爲上選擇採取潛逃的方式來躲避自身的債務。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後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然不歸還欠款的,應當將其行爲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規定的“惡意透支”。其中,銀行的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爲“有效催收”:
(一)銀行的催收是在信用卡持卡人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的;
(二)銀行的催收應當採用信用卡持卡人能夠確認收悉的方式,但信用卡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銀行的兩次有效催收至少要間隔三十日以上;
(四)銀行的催收要符合有關的規定或者約定。
對於銀行的催收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函、資訊送達記錄、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的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等來作出判斷。其中,髮卡銀行所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還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加蓋的公章。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罪構成條件爲:
1、信用卡持卡人惡意透支;
2、信用卡持卡人根本不想還款,逃避債務;
3、經過髮卡銀行兩次以上有效催收後仍未還款;
4、在經過符合規定的催收後,髮卡銀行還得提供證據。
需要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所以只要信用卡持卡人不是故意逃避還款,還是很難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