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未到期被房東趕出如何維權

案例:

房租未到期被房東趕出如何維權

       2018年6月,剛參加工作的田x透過房產租賃中介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間房子,當時跟房東約定的租金爲每月 2700元,押二付一,租期一年。合同上規定,如果租期未滿要退房的話,應該支付一個月房租作爲違約金。11月5日,房東給田x打來電話,要求他於本月底前搬出,理由是房東因資金週轉困難已經將該房子出售。田x表示要搬出可以,但是要按照約定賠償一個月的租金作爲違約金,同時退還兩個月的押金,一共 8100元。

       房東當時就火了,表示違約退房只對租客有效,同時警告田x趁早搬出,否則後果自負。接下來的幾天,田x嘗試多次聯繫房東,但每次沒聊兩句房東便掛斷電話,後來連電話也不接了。房東的意思很直白,就是要田x搬走,至於違約金是沒有的。田x也明確表示,要不到違約金和押金就絕對不搬走。

       雙方協調不成,到了12月3日,房東通知田x要繼續居住也可以,但是房租要漲到一個月 3500 元。田x認爲房東無理取鬧,每月仍按照 2700元的租金支付。兩天後,房東停了水電,逼迫田x搬出。隨後,田x找到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希望他們出面幫忙協調。但房東始終不願退讓,他認爲,當時籤合同的時候就已經口頭約定,如果房東家裏有事可以收回房子,只不過沒有寫進條款而已。見協調無果,田x最終起訴房東,要回了兩個月的押金以及一個月的賠償金。

律師解析: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所以,只有當租客明確表示放棄自己的這一權利之後,房東纔可以將房子賣給別人。

       雖然案例中的房東聲稱,雙方已經約定了自己家裏有事可以收回房子,但那僅是口頭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況且,租客並未表示不搬走,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押金和賠償。《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規定了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駛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也就是說,哪怕房東的房屋交易已經完成,租客依然有居住的權利。

      上述案例中,合同裏的違約條款顯然適用於租賃雙方,無論哪一方違約都應該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如果租客不願意搬走,就應該按照約定繼續履行合同,房東停水停電強迫租客搬走的行爲顯然是違法的。還有,租客承租房子之後,雖然不具備房子的所有權,但擁有房子的使用權。即便房東有房子的鑰匙,不經過租客的同意也不能擅自進入。

讀法心得: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至少可以得到兩點啓發。

一、碰到黑心房東不要慌,哪怕房東用賣房甚至停水、停電等方式強迫我們搬走,只要合同約定期限未到,法律就站在我們這一邊。如果房東的強迫行爲給我們造成了損害,就要果斷地去人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房東的房產交易已經完成,租賃合同沒有到期也能過繼到下一任房東中。

二、在簽訂租賃合同的過程中,一定不要單純地相信口頭協議。任何協議沒有白紙黑字地寫到合同條款裏,最終維權的時候都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