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工作致使行人受傷,應不應當負責?

A:我是正常工作,你受傷不應由我負責!

正常工作致使行人受傷,應不應當負責?

B:法院判了你要賠我!

正常工作致使行人受傷,法院判了需要承擔兩萬多的賠償責任,還有沒有迴旋的餘地呢?

下面透過律所的律師代理的案件,來看一看是如何爲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吧。

案情簡述

2020年8月9日下午,某甲操控鉤機在某小區大門外挖燃氣管道,某乙在附近朋友家串門,離開時步行至該小區大門口時,發現不能正常通行,便從某甲所挖的溝上跨過。然而此時,某甲操控啓動鉤機作業,雙方發生接觸,某乙倒地受傷。
另查明,某甲所挖溝渠的管道工程的施工單位系某公司,其公司將挖燃氣管道的工程承包給某丙,並支付某丙人工費27000元,某丙僱傭某甲駕駛鉤機在現場挖溝,某丙支付某甲1100元,施工時現場沒有設立安全警示標誌,也沒有設定安全防護圍欄。

某乙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一審判決某甲承擔責任,某甲不服遂上訴。

法院認爲

一審法院認定的損害發生的時間以及損害經過的案件主要事實不清,需要重新確認某公司、某丙、某甲之間的法律關係,故將案件發回重審。

重審後法院認爲

本院認爲,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三被告有過錯的情況下,對某乙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某丙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合同約定應當由某公司承擔。且某公司作爲施工單位,在公共場所施工作業,事故當天在施工現場沒有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亦存在較大過錯。
故某公司對某乙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某乙明知是施工現場,不宜通行而強行跨躍透過,由於自身沒有盡到謹慎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賠償比例確定爲某公司承擔80%責任,某乙自行承擔20%責任較爲合適。

律師評析

一審中,法院認定某甲與某乙之間是承攬關係,認定有誤。本案中,某丙僱傭某甲到現場施工,雙方系僱傭關係。某甲施工時造成某乙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由僱主某丙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我所的努力,案件發回重審,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透過本案也提醒了廣大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在施工路段設定明顯標誌,並採取安全措施保障來往行人安全。而對於行人來說在施工路段通行時也要時刻注意安全!

律所溫馨提醒:
施工不設防,後果很嚴重!
行人多注意,受傷自己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