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了第三者18萬妻子起訴全部追回

另一半出軌了

丈夫給了第三者18萬妻子起訴全部追回

ta贈與“小三”的財產能否要求返還?

出軌是道德層面的問題

但是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財產

就涉及到法律問題啦!

 

丈夫與他人產生婚外情,

並瞞着妻子給情人多次轉賬,

最終被妻子發現。

 

 

 

近日,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認定丈夫的贈與行爲無效,支援了妻子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

 

01

案情回顧

 

劉某和馬某是一對夫妻,雙方於1983年10月2日辦理結婚手續。2018年,劉某和張某透過微信聊天認識,後發展爲情人關係。2019年至2021年,劉某和張某彼此間多次手機轉賬紅包合計180000餘元。妻子發現後,於2021年11月14日,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劉某和張某的贈與行爲無效,判決其返還財產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02

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贈與行爲”性質的認定和應當返還現金數額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劉某給予張某的轉賬屬於劉某和馬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將其贈與張某,違反公序良俗,屬無效行爲。張某基於無效的贈與行爲所取得的財產,依法應當返180000元。

 

原配可以向第三者要回哪些錢

 

03

法官說法

 

 

黃國平 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法院老城法庭庭長:本案中,劉某和馬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劉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情人張某,其行爲不僅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也違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馬某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爲無效,夫妻中的受害一方有權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爲由請求婚外情人予以返還。被告張某明知劉某有家室仍與其保持不當關係,同時接受男方的財物,有悖公序良俗,所取得的利益爲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

 

 

 

根據民法典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利。所謂平等處理權,是指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不是因爲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未取得一致意見(也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見),損害了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爲。因此,贈與“第三者”的財產行爲應當認定無效。

 

 

 

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應爲無效行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共有關係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應該分割的,對於出軌方擅自無償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是無效的。所以,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全部返還。

 

04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