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債務:借錢不還,債務人跑路怎辦

一則債權債務案例1011日,同村的李某因爲做生意差一點錢向他借了5000元,當時李某打了一個紙條,寫明今年710日前還錢。最近三個月來,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但他總以各種理由不還,最近更是連人都找不到了,聽李某的表弟說,李某去廣東打工了。王某不知道該怎麼辦。跟着程律師一起來進行法律分析。

武漢債務:借錢不還,債務人跑路怎辦

    一、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1、刊登公告,延長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四項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外,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爲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3、有配偶的,可以要求配偶償還

因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借款用於家庭開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爲,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4、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又怎麼向法院訴訟呢?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爲已經送達。當人民的債權受到侵犯,是可以依據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去提起訴訟,這個時候我們也需要提供書面借據、沒有書面借據也可以提供轉賬記錄,或者是借款合意這些證據。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那就有債務人原住地或者是財產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

     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的過程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本案中王某與李某的借貸關係明確,即使李某不回到當地應訴,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這樣可以解決這個事情。那麼我們在生活中,也得注意,發生經濟糾紛的時候,學會寫借條,保留相關證據。

 我是武漢債權債務程律師,專業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有相關問題記得來找我諮詢。文章來源於網絡,侵權聯繫可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