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債務承擔類型

債務承擔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債務移轉,也稱免責的債務承擔,其主要是債務內容不發生改變,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移債務轉給第三人,而原債務人全部或者部分退出原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債務移轉需具備以下要件:

不同的債務承擔類型

1、移轉的債務類型必須應該是有效的債務;

2、移轉的債務一定是需要可移轉性的;

3、轉移給的第三人是需要與債權人或者是債務人根據債務的轉讓來達成相關的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

另一種類型是在後期進行債務加入,這也是並存的債務的承擔,並且它是在實踐實務中興起,進而在理論中尋求依據的存在,目前而言,在法律層面對債務加入尚無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它與債務移轉的區別日漸明晰。債務加入是一種由第三方介入到債權債務關係之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原債務人並不當然退出債權債務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它與債務移轉的最根本區別在於原債務人並不因爲第三人的介入而退出原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有權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也有權直接向第三人主張相應的權利。債務加入這一概念的出現和運用,一方面要求債務加入人按照其承諾履行義務,體現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面在加速市場資金週轉的同時,有效保障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也更有利地保障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債務加入的責任形式,因立法層面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各地操作並不一致,所以第三人的承諾中對債務的履行順序及責任方式未做明確約定,在此情況下,從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和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應理解爲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所承擔的是不分先後的償還責任,其性質是與連帶責任十分接近,所以,第三人應需要與原債務人負相應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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