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主張律師費由對方負擔的情形

一、律師費由被告承擔的情形

可主張律師費由對方負擔的情形

1、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人身傷害等侵權類案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

2、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3、法律援助案件可要求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4、著作權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5、商標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6、專利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

7、不正當競爭案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8、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9、擔保權訴訟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分析: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透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爲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10、仲裁案件:仲裁可對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援。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爲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在實踐中,此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勝訴金額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顯然,這給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二、律師費由被告承擔的條件:

1、要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

2、約定要符合當地律師收費標準相關規定;

3、提供實際支付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