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作爲一種較爲不穩定的社會關係,在當前社會上極爲普遍。然而基於其不穩定的因素,法律在對待同居關係上無法像對待婚姻關係那樣作出較多限制性的規定,明確的劃分同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鑑於此,法律對於同居期間主要的規定僅在於同居期間的非婚生子女和財產,而且就同居期間雙方所得的財產該如何分割的問題,法律規定的較爲模糊,並且因爲同居可能會牽扯到其他的因素,當前社會中經常出現的關聯問題即是繼承問題。近期遇到的一個案件就極爲典型。
案件梗概
案件當事人小李的父親李某開辦工廠,收入頗豐,可惜中年喪妻。近年來突然結識一紅顏知己王某,雙方共同生活。後李某沒告訴自己孩子的情況和王某共同出資買房一套。可在買房後,李某因突發腦溢血不治去世。小李這時拿着自己老父親的銀行卡才知道竟然還有一套房,一查價格將近有800萬,想找對方理論拿回屬於父親的那份。可是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對方也完全不承認有老爺子買房的事實。小李委託了律師去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房屋屬於李某的份額,可均被法院駁回了起訴,案件一時陷入了僵局。
案件分析
本案的棘手之處在於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是當事人父親李某和王某之間的同居關係,二是李某和當事人之間的繼承關係。小李在此之前提起的訴訟要求直接按照繼承關係繼承屬於李某的房屋份額。問題點在於繼承法律關係存在於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然而在本案中,小李想要繼承的是房屋份額,然而該房屋現登記在王某名下,房產證上也並未註明相關份額的劃分。按照不動產物權公示生效主義的原則,該房屋從權利外觀上看就是王某的個人財產,和李某不存在關係。因此,提起繼承之訴很難在法院走得通,小李雖然請了律師,但是也白白忙活了很長一段時間。
回到案件的本質,雖然我們希望獲得的是基於繼承關係獲得的財產,可是本案發生的基礎在於李某的王某之間的同居關係。那麼就應該從同居關係上開啟缺口,反其道而行之,換一個順序。先透過同居析產之訴確認房屋份額,再基於小李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天然的就可以繼承這部分財產。在程序上,雖然小李並非同居關係的當事人,但是基於繼承人的身份,代爲提起訴訟也是法律允許的。我們提起同居析產之訴後,如果案件進展順利,在房屋份額已經確認的情況下,之後也不必向法院再提起繼承之訴,省去了當事人多次訴訟的成本。透過此番操作,我們向法院提起了同居析產之訴,法院也最終受理了本案。
立案之後,透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的方式,從房地產開發商處調取了當時購房時的付款記錄,成功找到了當時李某曾經用自己的銀行卡出資的證據。那麼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分割。因此該套房屋屬於按份共有,應當按照當時購房的出資額確定各自應當佔據的份額,對方在該份證據之下也沒有了更多辯駁的餘地,最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小李也拿回了屬於自己本該繼承的那一部分財產。
案件總結
同居關係畢竟不同於夫妻關係,很多能夠在夫妻關係中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在同居關係中直接進行認定。本案的繼承關係就是當今許多子女並未在老人跟前贍養的情況下,跟同居者產生了情愫,從而將財產和同居者進行了混同。更是存在書寫遺囑將其贈給他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子女作爲法定繼承人的權利當然受到了侵犯。此時,結合本案,我們認爲應該提起同居析產之訴而非繼承之訴,更符合法律視角下的事實根源,爲當事人減少訴訟風險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