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借款人VS名義借款人,誰承擔還款責任?

當事人:

實際借款人VS名義借款人,誰承擔還款責任?

債權人—甲某    名義借款人—乙某  實際借款人—丙某

案情簡介:

乙某與甲某系姑表關係,與實際借款人丙某系姨表關係,2015年前後,實際借款人丙某因經營週轉急需用錢找到乙某,乙某將甲某介紹給實際借款人丙某,實際借款人丙某當時在外地,甲某遂提出讓乙某先出具借條,並要求註明還款人爲乙某,乙某基於雙方親戚關係的維繫,在乙某的指示下出示了借條,後丙某不能按時還款,甲某就拿着借條將乙某訴至法庭。

案件經過:

接受委託時,案件已經臨近開庭,時間比較緊急,先至法院調取了原告甲某所提交的所有證據材料,就其所提交的證據顯示乙某不僅給甲某出具的借條,還實際收到了涉案部分款項,案件對乙某非常不利,乙某與甲某很可能形成借款關係,但是原告甲某提交有一電匯憑證,是乙某給丙某的轉款的憑證,如果雙方真的形成借款關係,那麼該憑證在甲某手中明顯不符合邏輯,所以再次與乙某溝通,瞭解案件的詳細情況,以尋求新的突破口,可借款歷經多年,乙某中間換了幾次手機,與甲某的聊天記錄已經不復存在,案件陷入瓶頸,後經瞭解,乙某有自己固定的工作,無需借款維持生活,其也沒有必要借這麼大額款項,就在此時,甲某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證據材料,以表明案件沒有經過訴訟時效,而正是這份證據材料成爲了本案的關鍵,在雙方的聊天記錄中多次提到“儘快把錢要回來給我”,如果雙方真的形成借款關係,應該說“把錢給我”,基於此,團隊立即制定訴訟方案,以更好維護乙某的合法權益,案件歷經三次庭審,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甲某的訴訟請求,乙某作爲名義借款人並不承擔還款責任。

律師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甲某起訴名義借款人乙某,乙某抗辯實際借款人爲丙某,乙某需要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借款時向甲某披露過實際借款人爲丙某,證明,則應突破借款合同相對性,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如未提供證據證明的,則不應突破借款合同相對性,仍由簽訂借款合同的名義借款人乙某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