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計算方法 |
備註 |
停工留薪期工資 | 原工資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 |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延長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月係數(十級到一級月係數:7、9、11、13、16、18、21、23、25、27個月)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五到十級) | 十級3萬元,九級5萬元,八級8萬元,七級12萬元,六級16萬元,五級20萬元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五到十級) | 十級1.5萬元,九級2.5萬元,八級3.5萬元,七級4.5萬元,六級8.5萬元,五級9.5萬元 | 由公司支付 |
傷殘津貼(一到四級) | 四級:本人工資的75%,三級:本人工資的8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一級:本人工資的90%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醫療費、輔助器械費 | 實際發生 | 注意保留醫療資料:病歷、發票、住院小結、出院記錄、用藥清單、診斷證明等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每天30-50元 | 住院期間 |
交通費、食宿費 | 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 |
生活護理費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江蘇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江蘇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江蘇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上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喪葬補助金 | 江蘇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
供養親屬撫卹金 | 配偶: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本人工資×30% |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因用人單位過錯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5、職工因工死亡,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