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放棄繼承後繼承人反悔,主張受脅迫,要求重新參與繼承法院允許嗎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律師——放棄繼承後繼承人反悔,主張受脅迫,要求重新參與繼承法院允許嗎

原告訴稱

張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張某傑繼承;2.判令秦某潔張某慧張某芝張某琴張某莉配合張某傑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張父張母系夫妻關係,共育有子女五人,分別是張某傑張某芝張某坤張某琴張某莉2000年,張父去世。2002年,張母去世。張父張母生前留有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一套。2002年1月30日,張母出具《關於放棄繼承權的聲明》,載明其放棄涉案房屋的繼承權,由張某傑繼承。同日,張某芝張某坤出具《關於放棄繼承權的聲明》,載明其放棄涉案房屋的繼承權,由張某傑繼承。

2002年2月2日,張某莉張某傑簽署《關於母親張母贍養及房產繼承的協議》,載明張某莉將其在涉案房屋上的繼承權轉讓到張某傑名下。2002年2月12日,張某琴出具《關於放棄繼承權的聲明》,載明其放棄涉案房屋的繼承權,由張某傑繼承。上述聲明和協議簽訂後,張某傑多次趙五被告協商繼承事宜,均被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張某琴秦某潔張某慧辯稱,請求法院駁回張某傑的全部訴訟請求,張某琴依法繼承父母遺產的五分之一。一、2002年2月12日張某琴張某坤簽署的《關於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是在張某傑脅迫下無奈簽署。父親張父去世後,本應五個子女一起照顧母親張母張某傑拒絕履行贍養責任,不護理、不交贍養費。後來張某傑提出,母親張母搬到張某傑家,由他收取父母房產的收入,以及管理父母積蓄和其他子女交的贍養費,用於支付老人養老看病的費用,否則就不管老人。無奈之下,張母搬到張某傑家中居住。

從搬完家完成開始,張某傑就反覆要求張某琴張某坤簽署所謂放棄繼承權的聲明。由於張某琴張某坤認爲張某傑在父親去世前未盡到應盡義務。張某琴張某坤擔心給張某傑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之後,母親得不到合理護理,因此反覆拒絕。但是,張母住到張某傑家,因爲張某琴張某坤沒有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張某傑張某琴張某坤一家探視母親時反覆刁難。爲了讓母親在更好的環境中安度晚年,爲了探望老人不被阻撓,張某琴張某坤被迫簽署了上述聲明。

二、張某琴張某坤沒有放棄母親張母遺產的繼承權。張某琴張某坤在放棄繼承聲明中特別註明,放棄父親張父房產的繼承權,且簽訂時張母仍在在世,繼承並未開始,因此,張某琴張某坤並未放棄張母遺產的繼承權。

三、張母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僅僅五個月之後便去世。張某琴張某坤從未見過這個聲明,也從未聽張母說過曾經簽署過聲明。張母沒有上過學,會寫的字不多。僅憑聲明上的簽字,張某琴張某坤無法判斷是否符合母親的真實意願。且張母簽署是否具有完整民事行爲能力,現在也無法理解。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述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遺囑無效。

張某莉辯稱,一、我從未作出放棄繼承或繼承權轉讓的意思表示,同時,繼承權作爲法定權利,其與身份密切相關,有別於一般的民事權利,不可以轉讓。張某傑強迫要求我簽訂《關於母親張母贍養及房產繼承的協議》,此協議是張某傑起草,系基於張某傑近期將母親接到其家中照顧,強迫要求我簽字。且在協議簽訂之日,張母在世,我對張母的繼承權並未實際發生,故我請求法院按照法定繼承確定各方的產權份額。

二、父親張父2000年去世後,張母的精神和身體狀況開始下降,需要輪流照看母親,但張某傑拒絕照顧,故我與張某芝張某琴照顧母親,每人每月輪崗,輪到我照顧的當月費用由我全部負責,住院費用從張母的存款中支出,張某傑一直未支付相關費用。張某傑強迫要求我在其準備好的檔案上,告知我其他三人都已簽字,就剩我一個人了。我爲了張某傑能照顧好母親,同意在檔案上簽字,但對檔案內容並不知曉。

綜上,我不存在繼承權轉讓的真實意思表示,我所述事實均是真實發生,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合理裁判,以維護各方權利。

張某芝,我同意張某傑全部繼承涉案房屋無異議,可配合張某傑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但我拒絕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查明

張父張母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五名子女,分別爲張某芝張某坤張某傑張某琴張某莉張父2000年11月去世。張母2002年6月去世。張某坤2003年去世。張某坤秦某潔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一女張某慧

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登記在張父名下。

2002年1月30日,張母作爲聲明人簽訂《關於放棄繼承權的聲明》,主要內容爲:本人張母張父之妻,夫張父2000年去世,留有私房一套,現本人聲明,正式放棄上述房產的繼承權,由張某傑繼承。落款處張母按手印並加蓋名章。關於該聲明,五被告不予認可,並稱張母從未說過上述內容,且張母只會寫自己的名字,並不認識字,張母的名章也被張某傑拿走。

2002年1月30日,張某坤作爲聲明人簽訂《關於放棄繼承權的聲明》,主要內容爲:本人張某坤張父之子,父留有私房一套。現本人聲明,正式放棄上述房產的繼承權,由張某傑繼承。落款處張某坤按手印並簽名。徐桂蘭、張某慧認可該聲明系張某坤所籤,但主張其當時簽字是爲了讓張某傑好好照顧母親,迫於無奈才簽字的。

2002年1月30日,張某芝作爲聲明人簽訂《關於放棄繼承權的聲明》,主要內容爲:本人張某芝,張父2000年11月7日去世,留有私房一套,現本人聲明,正式放棄上述房產的繼承權,由張某傑繼承。落款處張某芝按手印並簽名。

2002年1月30日,張某芝張某坤張某莉張某琴張母出具委託書,主要內容爲:本人張某芝張某坤張某琴張某莉張母已聲明放棄張父遺產繼承權,由張父之次子張某傑繼承。特委託張某傑全權辦理繼承手續。

2002年2月2日,張某莉張某傑簽訂《關於母親張母贍養及房產繼承的協議》,主要內容爲:家父張父、家母張母在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現有私房一套,張父2000年11月7日去世,從2002年1月開始,張某傑接媽到他家安度晚年。爲解決母親今後的經濟費用問題,張某莉同意把本人的房產繼承權轉讓到張某傑名下,張某傑負擔媽在世期間的一切經濟費用,不再用張某莉支付。如果同意本協議,張某莉正式放棄上述房產繼承權,由張某傑繼承。否則收回繼承權,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張某莉認可其簽訂了上述協議,但主張系受張某傑脅迫才簽訂,且其簽訂時並不知曉協議內容。

2002年2月12日,張某琴作爲聲明人簽訂《關於放棄繼承權的聲明》,主要內容爲:本人張某琴系父張父之女,父張父2000年11月7日去世,留有私房一套。現本人聲明,正式放棄上述房產的繼承權,由張某傑繼承。落款處張某琴按手印並簽名。張某琴認可其簽訂了上述聲明,但主張其在受張某傑脅迫的情況下籤訂。

 

裁判結果

一、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原告張某傑繼承;

二、被告張某芝、被告秦某潔、被告張某慧、被告張某琴、被告張某莉配合原告張某傑辦理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登記至原告張某傑名下的過戶手續。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涉案房屋系張父張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作爲遺產予以分割。關於張父的遺產份額,根據2002年1月30日,張某芝張某坤張某琴張某莉張母出具的委託書,可以看出張某芝張某坤張某琴張某莉張母已經放棄了涉案房屋中屬於張父的遺產份額,並同意由張某傑繼承。故涉案房屋中屬於張父的遺產份額由張某傑繼承。

關於張母的遺產份額。根據張某坤張某芝張某琴出具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看出張某坤張某芝張某琴均放棄了對涉案房屋的繼承權,並同意由張某傑繼承。雖秦某潔張某慧張某琴主張其系受脅迫簽訂上述聲明,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根據張某莉張某傑簽訂的《關於母親張母贍養及房產繼承的協議》約定,張某莉同意將涉案房屋由張某傑繼承,且張某莉未提交證明證明其負擔了張母在世期間的經濟費用,張某莉雖主張其受脅迫簽訂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張某坤張某芝張某琴張某莉均放棄了涉案房屋中屬於張母的遺產份額,同意由張某傑繼承。現張某傑要求繼承涉案房屋,並要求五被告配合其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的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