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應該給多少?

案情簡介

贍養費應該給多少?

李某與二被告系母子(女)關係,李某婚後共生育一女一子,其中長女王甲,次子王乙。李某配偶於2019年5月去世。李某自認現每月只有城鎮居民養老金每月446.48元收入,另有房屋租金收入,每年10400元。李某現有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疾病。現李某與王甲共同生活。被告王甲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2015年6月至今,李某就醫共產生住院費26907.44元、門診治療費18408.79元,除村委會報銷外,李某自付部分合計39083.23元。李某要求被告王乙支付其中的一半即19541.62元。

現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自2019年6月起每人每月給付李某贍養費1000元;2.判令被告王乙給付李某2016年6月至今所花費的醫療費45316.23元的二分之一即22658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庭審中,王甲辯稱,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王乙未答辯。

裁判要點

王甲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焦點爲被告王乙支付贍養費的標準。

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李某系高齡老人,年老多病,被告作爲李某的子女,也已成家立業多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應當能夠體會到當年老人操持家庭、撫養子女而付出的艱辛,於情於理於法均應負責照顧李某的晚年生活,在李某的有生之年,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

李某主張贍養費每月1000元,但並未舉證被告王乙每月收入情況,結合李某的身體狀態及收入、基本生活需要及醫療支出、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被告的負擔能力等因素,本院酌情認定被告王乙每月給付李某贍養費900元,對李某超出該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關於李某的醫療費用,支出客觀存在,且被告王乙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答辯,視爲對自身權利的放棄,故對李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援。關於李某主張的贍養費支付時間,考慮到已經支援2015年至今的醫療費,故李某的贍養費主張自2019年6月起算,本院不予支援,本院根據案情,酌定自2021年6月起算。

最終法院判決:

一、被告王甲自2021年6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李某陳某贍養費1000元;

二、被告王乙自2021年6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李某陳某贍養費900元;

三、被告王乙給付李某陳某自2015年至2021年4月期間的醫療費19541.62元;

四、駁回李某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