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一般在第二次起訴時會判離婚,如果你的案件在第三次起訴還不判離,可能兩個方面造成的。
一、需要看是否是舉證問題導致法院一直不判離。
無論是第幾次起訴離婚,都需要證明雙方感情破裂,這是法院判離的標準。
第二次起訴包括以後的起訴,以前的判決結果都可以作爲證據提交。
另外,需要看是否給對方留有你們感情沒有破裂的證據。比如,上次判決不準離婚後,你們一起出遊證據,情感溝通證據等。這些會導致法官認爲你們感情在上次起訴後已經修復好了,感情沒有破裂,進而繼續判決不準離婚。
二、需要看是否有法院判決離婚的障礙。
比較常見的障礙是雙方都不想要小孩。
離婚時,雙方都想要孩子撫養權的,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但是對於都不想要孩子撫養權的,法院的判決會很簡單,直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者判決不準予離婚。
這樣判決的理由是,如果你們雙方都不想要孩子,如果判決你們離婚後,孩子判給誰對孩子的利益都沒保障,那麼你們就不要離婚,繼續一起撫養孩子。什麼時候把孩子撫養權安排好,什麼時候再來離婚。
離婚不是走一步看一步的問題,需要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就制定好自己的離婚策略。當然既然已經到現在這個階段了,可以根據現在情況制定離婚策略,具體,您可以帶着詳細情況諮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