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私下買賣處方類安眠、鎮定藥物,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現代社會,很多人因爲工作、家庭、學業等原因,精神壓力大,睡眠不好。因此就有很多人就有購買安眠、鎮定類的藥物,但我國對此類藥物嚴格控制,正規渠道需要醫生開具處方纔可購買,且對數量購買數量嚴格限制。因此,就有人透過私人渠道買賣此類藥物。


個人私下買賣處方類安眠、鎮定藥物,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這些藥物主要來源有:製藥廠非法流出、醫院醫生非法流出、境外“代購、郵購”,其中很多是包含了國家管制類的精神、麻醉藥物成分,主要有佐匹克隆、艾司唑侖、唑吡坦、地西泮、馬來酸咪達唑侖片(力月西)等等。長期服用此類藥物會形成癮癖,一些吸毒人員羣體是服用此類藥物當做吸食毒品的“代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我國,管制類的精神、麻醉藥品,同時也是毒品,是“藥”還是“毒”,主要區別在於是合法渠道醫用,還是其他非正規渠道使用。在非合法渠道售賣此類物品,往往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爲是毒品犯罪。再根據來源渠道不同,境內販賣的,涉嫌販賣、運輸毒品;如果是境外郵寄境內的,則涉嫌走私毒品罪。再根據共同犯罪理論,購買者亦可已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筆者代理過的案件就有郵購相關物品被以涉嫌走私毒品罪立案的。我國刑法第347條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即只要有該行爲,不管數量、金額多少都會追究毒品犯罪刑事責任的。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相關裁判文書,每年都有數百起涉及走私、運輸、販賣常見一、二類精神藥品的刑事案件,其中部分人羣還只是購買使用者。綜上,藥廠生產的精神、麻醉藥品區別於常見毒品,具備藥品的屬性和特徵,故隱蔽性較強,社會大衆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很容易不小心觸犯法律,需要引起注意。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