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間借貸案件律師:公司蓋章的欠條要承擔責任的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令公司及個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杭州民間借貸案件律師:公司蓋章的欠條要承擔責任的

  2013年至2017年期間,李某在蘆溪某建築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2014年年底,李某在除該公司外私下做工程需要錢週轉便以該建築公司需要資金週轉爲由向朋友吳某借款40萬元,由李某出具借條並在吳某的要求下加蓋了該建築公司公章及財務章。借款到期後,因李某一直未還款,吳某催討未果便一紙訴狀將李某及該建築公司告上法庭。李某在庭審中認可借款。該建築公司則認爲借條上的蓋章是李某私自加蓋,並未徵得公司及法人同意,公司並未收取借款,該借款是李某的個人行爲,與該建築公司無關,請求駁回原告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以該建築公司需要資金週轉向原告借款,並在借條上加蓋公司公章及財務章,原告吳某有理由相信被告李某作爲被告該建築公司的總經理有權代表被告該建築公司借款,被告李某的行爲已構成表見代理,該建築公司與被告李某系本案的共同借款人,對所欠原告的借款均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該建築公司辯解被告李某蓋章未徵得被告該建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被告該建築公司未收取借款的意見,公司公章管理使用是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原告已實際交付借款,該借款不管是交付給被告李某還是被告該建築公司不影響原、被告雙方借貸關係的成立。最終判令李某及該建築公司共同向被告償還借款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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