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爲師!多次猥褻10歲女童被判終身禁業!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在擔任某學校外聘指導教師期間,利用一對一單獨授課的機會,多次觸摸該校一名10歲女童的隱私部位。20223月,經被害女童家人報案,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作爲學校聘用的教學輔助人員,在爲學生授課期間,多次故意對不滿14週歲的女童實施猥褻,其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予懲處。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未來和希望,更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本案中,被告人雖然不是該小學擁有事業編的教師,系外聘的課外班輔導教師,學校也未充分盡到審覈和把關的責任。王某作出這樣的事情,對不起被害人幼小的心靈,也愧對自己的教師資格證!王某僅被判處有期徒刑,出獄後如果繼續當老師怎麼辦呢?誰能保證王某不會“故技重施”呢?《刑法》有職業禁止的規定,利用職業形成的優勢事實犯罪的,在重獲人身自由之後,可禁止其從事原職業35年。需注意,例如從業禁止期是4年,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該4年是從被告人出獄後開始計算的,因其在監獄內的時間本身就是不能從事該職業的。但是,很多兒童的家長擔心經過有期徒刑的幾年,加上禁止從業的幾年也不太夠,認爲被告人無法“改邪歸正”,擔心這樣的教師再次流入學校。於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和2021年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宣告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本案的被告人王某終生都不能從事教師行業!希望該判決能給所有教師從業者以深刻警醒!教師,特別是中小學教師,承擔着培養下一代人的重任,應有高於一般人的責任感和道德感,希望所有教師不僅學術水平過關,道德水平也過關。

不配爲師!多次猥褻10歲女童被判終身禁業!

另外,有人問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教師在學校實施盜竊罪,以後是不是也不能當教師了呢?不是的,從業禁止的條件是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在學校盜竊並沒有利用職業便利。有人會提出反駁,如果不是教師怎麼在學校盜竊呢?可是,盜竊不以教師的身份爲前提,如果當事人不是教師,可以在其他場所實施盜竊行爲。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衆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一起守護祖國的花朵!希望不要因個別現象而拉低教師行業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