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贈與是否有效

        楊某與李某是一對合法夫妻,登記於2002年。在婚姻存續期間,楊某透過網絡與張某認識,並發展爲男女情人關係。在2016年至2021年期間,楊某多次透過手機、信用卡轉賬給張某,累計金額達29萬元。妻子李某發現後,於2021年8月將楊某、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楊某的贈與行爲無效,判決楊某、張某返還財產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婚外情贈與是否有效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楊某的“贈與行爲”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楊某與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經配偶李某的同意,多次轉賬給張某,其行爲侵犯了李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損害了李某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楊某在於李某的婚姻存續期間,與張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楊某向張某的金錢贈與行爲是基於與張某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該贈與行爲違反了公序良俗,應認定其贈與行爲無效。

另一焦點在於應當返還金額的認定。

       張某辯稱楊某所贈與的款項即便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楊某有一半的財產權,李某無權追討全部的贈與款項。

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爲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纔可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法院判決張某取得款項沒有法律依據,全部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