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國有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導讀:

國有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土地被徵如果造成經濟損失應賠償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附着物和青苗的賠償標準按照被徵收人所在省的規定。徵地補償款起訴存在時效,時效是六個月。

國有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

國有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國有土地徵地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被徵用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被徵用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賠償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附着物和青苗被毀損的賠償由被徵收人所在省規定。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

徵地補償款起訴是否存在時效

  徵地補償款起訴存在時效,訴訟時效爲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關於徵地補償費的糾紛爭議超過二十年的其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徵地補償款能作爲遺產繼承嗎?

  徵地補償款可以作爲遺產繼承,但該徵地補償款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取得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