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家暴的賠償標準

一、家庭暴力離婚如何獲得賠償

離婚家暴的賠償標準

(一)無過錯一方作爲原告的案件中,如果想要獲得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必須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

(二)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有哪些

如前所述,實施家庭暴力行爲給受害方造成的傷害主要是包括肉體損害和精神損害,正因爲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時,賠償範圍應該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部分。

其中,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而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這方面法官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家庭暴力行爲的界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爲。”一般來說,婚姻法所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應當只能是配偶,其侵害的對象應是配偶一方或其子女,而不應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其中暴力行爲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於身體暴力的範疇;後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

當然,並非是一切家庭暴力行爲都能提起損害賠償的,只有那些施暴行爲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並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時,過錯方纔應承擔起賠償責任。那麼“一定的傷害後果”其標準是什麼?一般來說,傷害後果的標準應當以兩方面的損害事實作爲參考指數即包括肉體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事實,而這種損害事實的標準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