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成了精神病人,父親可代替女兒打離婚官司嗎?

 

女兒成了精神病人,父親可代替女兒打離婚官司嗎?

法律諮詢

您好,我的女兒梅梅與她丈夫程某在三年前結婚,結婚後兩人生活得很和諧、美滿。但是就在一年前,有一天下着大雨,梅梅在下班路上因路滑掉入河裏,幸好被過路的人及時發現,送到了醫院進行治療。但是在治療時梅梅發高燒導致腦部受損,從此成了一個精神病人。起初程某能夠全身心地照看梅梅,但是時間久了,程某就變得不耐煩了,不但對梅梅不管不顧,還與別的女人有曖昧關係。我想自己照看女兒並代替女兒向程某提起離婚訴訟,可以嗎?

 

律師答疑

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夫妻一方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時,應當由配偶擔任監護人。據您所說,您的女兒梅梅在婚後成爲精神病人,失去了訴訟行爲能力。而她的丈夫程某具有監護資格,但是不願意承擔照看梅梅的義務,如果繼續讓程某擔任監護人,會對梅梅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應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您作爲梅梅的父親,是法定的監護人,當然可以代替梅梅提起並參加訴訟,以維護梅梅的合法權益。

張越律師,遼寧大學法律碩士,律所創始合夥人,訴訟業務部負責人,從事律師工作多年,承辦過各類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實務經驗非常豐富,法律理論基礎紮實。
曾任內蒙古經濟生活頻道《生活早知道》《新聞天天看》特邀律師、華東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進階研修班成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成員、行政爭議化解與法治政府建設論壇成員、風險防控與經濟發展論壇成員。


專長:刑事辯護、婚姻繼承、交通事故、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房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