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嗎?

陳先生與王女士婚後育有一子,孩子年齡爲九週歲,雙方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但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無法達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

離婚時,雙方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嗎?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因此,如果雙方都想要子女的撫養權,且子女已滿八週歲的,在雙方撫養條件和能力相當時,法院需要詢問孩子本人的意願,並把孩子關於隨誰生活的意見作爲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重要考量因素,原則上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