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自甘風險五成適用在體育競技活動

明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院:自甘風險五成適用在體育競技活動

這一條也被簡稱爲“自甘風險”,就是自己知道風險,但是甘願承擔風險可能帶來的後果的意思。如果用法律術語來講,就是“自甘風險”原則。

還有一句俗語叫做“千金難買我願意。”其實,生活場景中,這句話的意思就是“我願意幹這件事兒,有什麼風險、後果,我自己承擔。”

不過到底什麼樣的活動,才能夠適用於自甘風險原則;自甘風險原則,如何保證參加者和組織者的權益?近日,北京二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選取了2016年至2020年間北京法院審理的涉“自甘風險”侵權糾紛典型案件38件,既包括當事人以自甘風險作爲訴辯主張,也有判決實際適用自甘風險規則的案件。

北京二中院選取了2016年至今年北京法院審理的涉“自甘風險”侵權糾紛典型案件38件,發現五成適用在體育競技活動,依據法律規定,什麼情況下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長左峯分析:“適用自甘風險規則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明知風險且自願參加活動;二是參加的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三是造成損害的其他參加者的行爲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受害人就不能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自甘風險。”

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顯示,費某和周某兩位騎馬愛好者經常一起參加野外的騎乘活動,沒想到一次借馬的舉動打翻了友誼的小船。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介紹:“一次周某將自己的馬匹借給費某騎行,費某在騎乘過程中,馬匹突然失控衝向坡道,導致費某摔傷。周某稱費某騎馬上坡時恰逢羊羣,馬看到羊羣受驚躲閃,費某摔了下來。費某對此不予認可,稱是周某的馬匹有問題導致其受傷。”

一審法院以動物致人損害認定周某賠償費某各項損失五萬多元。北京二中院二審卻認爲,費某作爲戶外運動網站的註冊會員對騎馬運動的固有風險充分知曉,且自願地參加了野外騎馬運動。周某雖將自己的馬借給費某騎乘,但費某騎馬的固有風險周某不可控制、無法消除,也不負有消除義務,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於費某摔傷一節沒有過錯。二審改判駁回費某的訴訟請求。陳光輝說:“它(二審法院)是糾正了一審法院‘案涉糾紛屬於動物加害’的錯誤認識之後,沒有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在雙方之間進行司法調和,而是根據案件的特點精準適用了自甘風險規則。”

法院調研案例中,像騎馬、攀巖、公路騎行等具有危險性的娛樂休閒活動,適用自甘風險的案例佔比23%。其他具有一定風險的活動如河道游泳、冰上遛狗、搭乘醉駕者車輛等,佔比27%。2017年1月,支某外出遛狗未歸,後被發現在永定河攔河閘南側消力池裏死亡,家屬向存在行政管理職能的四個部門索賠62萬,被法院駁回。法官張鵬分析:“本案所涉永定河道並非正常的活動、通行場所,支某在明知進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進入該區域並導致自身溺亡,其主觀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爲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爲,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據此駁回了支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自甘風險的適用領域多集中在體育競技活動,如球類運動、田徑項目、冰雪運動、搏擊類運動等,佔比50%。典型案例顯示,李某在某區籃球協會舉辦的公益性社區籃球比賽中,因爭搶籃板球受傷,籃協沒有依規程爲參賽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公共責任保險,李某以籃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爲由起訴索賠25萬元,二審法院參考籃協其他年度投保保險的理賠政策和標準以及此次訴訟給李某工作生活帶來的不利影響,終審判決籃協賠償李某損失25000元。法官李政分析:“法院根據競賽慣例、運動員合理期待等,將購買保險納入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利於完善意外傷害處理機制,在促進文體活動健康發展的同時及時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