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開設賭場罪律師

作者:林_4d97

杭州開設賭場罪律師

按照刑法及浙江省關於開設賭場罪的規定:

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⑴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⑵賭資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⑶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

⑷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⑹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⑴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⑵賭資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⑶參賭人數累計100人以上的;

⑷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10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10萬元以上的;

⑸招攬未成年人賭博的;

⑹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上述規定中,關於對該罪的定罪、量刑關鍵在於1、抽頭漁利金額;2、賭資數額;3、參與人數;4、場頭放款。在多個條件中,只要達到其中一個條件,即可構成犯罪。

在常見的辯護中首先考慮抽頭漁利的金額。在經辦的案件中,無一賭場有記帳的習慣,該組證據的來源往往來自於賭場負責人的口供。有些來自於“每天抽頭的金額*天數”,這有可能存在誘供和逼供等的可能,缺少證據方面的嚴謹性。

其次是考慮賭資的數額、參與人數、場頭放款。爲什麼三者一併考慮?上述三者基本都要涉及多人口供,而且口供基本只有一份,且在偵查力量介入下,大都數筆錄反映的內容都基本相同,且在定罪量刑中,只要達成某一條款,即可構罪。故辯護重點仍應在抽頭漁利的金額上。

    在新經濟環境下,網絡賭博形式層出不窮。此類案件通常疑難複雜,但是能真正體現刑事辯護律師的價值。此類案件辯護的重中之重,是要審查電子證據收集程序合法性。《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有明確的提取程序規範,只有在此下一番苦心,才能找到案件辯護的關鍵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