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家庭暴力起訴離婚如何提出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2018年5月28日,江蘇正氣浩然律師事務所接受L某的委託,指派楊權法律師擔任L某訴Y某離婚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後,本律師向L某瞭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併爲L某從當地Z派出所調取了Y某(戶籍地位於A省)在當地辦理過居住證且居住時間超過1年的書面證明。經過對L某提供材料的梳理,本律師整理出如下基本案情。

因遭家庭暴力起訴離婚如何提出訴訟請求

2011年8月,L某與Y某在單位工作時相識。2012年12月12日,L某與Y某登記結婚。二人曾均有過一段婚姻,現爲二婚,婚後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後感情一般,且時常發生爭吵。2013年5月30日,L某、Y某之子Y1與當地Z村委簽訂《購房協議》一份,約定購買坐落於X鎮Z村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爲95㎡,成交價爲16.15萬元。至2014年12月25日止,Z村委已從L某處收取房款11.15萬元,購房款尚有5萬元未支付。2017年3月20日晚,Y某與L某發生爭吵,將家中煤氣罐搬出,稱要將L某殺了。2017年3月21日上午,L某因心生恐懼,從其與Y某的住處翻窗逃跑。2017年3月30日上午,Y某前往X派出所報警,稱L某從3月21日離家後一直未歸。從此,L某便與Y某分居。2018年5月4日上午,在L某至原住處拿生活用品時,Y某再次與其發生爭吵。Y某一時生氣用握力器擊打L某頭部,導致L某頭部受傷(頭面部外傷約5㎝傷口、鼻骨骨折、右肘外傷約1㎝傷口)住院5天。L某因此支付醫藥費4324.19元。嗣後,雙方經X派出所調解未能達成一致。Y某因該起故意傷害案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判決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審理情況】2018年6月12日,L某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遞交了如下證據:1.L某與Y某的結婚登記證(證明目的:L某與Y某於2012年12月12日登記結婚);2.Z派出所出具的關於Y某的居住證明(證明目的:Y某在Z鎮有經常居住地,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3.Z派出所於2018年5月4日製作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證明目的:Y某於2018年5月4日對L某實施了家庭暴力);4.L某入院時頭面部受傷的照片、醫院門診病歷、CT檢查報告、醫療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證明目的:L某於2018年5月4日遭人毆打住院,並於2018年5月9日出院);5.醫院門診收費票據、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證明目的:L某住院5天,支出醫藥費4324.19元);6.Z村委與L某、Y1於2013年5月30日簽訂的《購房協議》及Z村委出具的購房款收款收據(證明目的:L某與Y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共同財產,並有共同債務須分擔)。庭審中,被告Y某辯稱,其不同意離婚,系無意打傷L某,已認識到了錯誤,且進行了賠禮道歉,其與L某感情尚可,請求法院駁回L某的訴訟請求。法院經過審理,認定L某與Y某經登記結婚,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近年來雙方經常爲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後因感情不和於2017年3月份開始分居。嗣後,雙方於2018年5月4日因感情問題再次發生爭執,Y某對L某實施家庭暴力致L某受傷,該院依法判決Y某犯故意傷害罪。現L某向該院提起離婚訴訟,經該院調解和好無效,根據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係現狀,結合Y某對L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爲,應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對L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援。法院遂於2018年10月18日判決准予L某與Y某離婚。

【律師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Y某對L某是否實施了家庭暴力,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爲了便於法官查明事實,本律師爲L某調取了Z派出所於2018年5月4日製作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並建議L某提供入院時頭面部受傷的照片、醫院門診病歷、CT檢查報告、醫療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及醫院門診收費票據、住院費用明細清單,法庭組織庭審質證後對上述證據均予以認可。據此,法官認定Y某存在對L某實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實。在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案件中,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常涉及的提問是原告起訴的原因、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及次數、雙方是否因此而分居、有無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等事項。要促使法官認定被告存在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原告應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儘量蒐集證據,證據種類不限,但其形式及蒐集渠道應合法。具體包括證人證言、照片、錄音、錄像、接處警記錄、醫院門診病歷及診療票據等。只有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官才予以認可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本案正因證據充分,且L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較爲嚴重、Y某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纔會在L某初次起訴離婚時判決准予二人離婚。

本案中第二個需要處理的問題就是——原告能否主張損害賠償?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L某在遭受Y某家庭暴力後,因傷住院治療,屬於無過錯方,依法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對於如何主張損害賠償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看出,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本案中,L某在醫院所支付的醫藥費4324.19元應當由被告Y某承擔。在類案處理實務中,有人認爲,無過錯方遭受家庭暴力而支付的醫藥費因侵權事實及住院花費均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故醫療費用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支出,對此過錯方應賠償一半。本律師認爲,作爲無過錯方,其遭受家庭暴力而支付的醫藥費屬實際損失,它不同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利用共同財產因共同生活而產生的一般意義上的消費支出。再者,司法解釋的本意是爲了遏制、懲戒家庭暴力行爲才設定無過錯方主張賠償制度,若過錯方只應賠償一半,則與立法本意相悖,過錯方應當全額賠償受害方醫藥費。此外,在主張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時,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作爲受害方的L某,依法可以主張Y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被告現已被判處刑罰,且經法官徵詢原告意見後,原告最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儘早判決離婚,同意另案起訴損害賠償,故本案中並未處理損害賠償一事。

本案中第三個需考慮的問題,即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事項。案涉房屋系由L某、Y1於2013年5月30日與Z村委簽訂了《購房協議》所購得,該房屋現未能領取所有權證,且因涉及第三人利益,法官建議另案處理是合適的。其法律依據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原告亦表示認同。因共同財產未在本案中處理,涉及到購房款的共同債務亦未處理,L某可進行另案起訴。

【律師建議】在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案件中,受害方有責任提供侵權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如鄰居的證人證言、報警記錄、民警處理經過、醫院治療證明等證據。因此,若受害方僅僅向法院提供受傷照片的,其不足以證實因何事由、遭何人侵權,這就會導致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