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您知道嗎

一、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您知道嗎

債權轉讓是指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相對人之間,享有債權的權利人,在不改變債權關係內容的前提下,將債權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爲。

二、 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轉讓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債權不得轉讓:

①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僱傭、委託、租賃、贈與等合同債權。②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③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三、 通知債務人的幾種方式

一項債權轉讓應通知到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具體操作應由債權人通知到債務人,或由債權人委託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具體通知的形式如下:

1、口頭通知:口頭通知是所有債權轉讓通知方式中風險最高的一個,口頭形式雖然簡便易行,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爲困難。

2、書面通知:① 債權人自行送達的,債務人當場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知悉債權轉讓的情況,即可證明通知送達給債務人。② 透過郵寄送達通知的,應當在快遞單物品欄內註明送達檔案的內容並保留快遞單副本,最好同快遞公司溝通郵寄對方簽收的回執。③ 公告通知常見於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批量轉讓資產。一般不具有普適性,除法律規定可以公告通知形式送達的銀行等主體,其他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力。

3、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通知:採用此種方式通知,債權人應妥善保管該通知的存儲媒介,注意證據的完整性,且應同時確保並證明接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微信號碼的持有人確爲債務人。

4、起訴通知:部分地方已出臺明確規定,認爲“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爲‘通知’”。《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的通知》規定,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爲“通知”,法院應該在滿足債務人舉證期限後直接進行審理,而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由此可見“訴訟”可以作爲債權轉讓的有效“通知”方式。

四、 債權轉讓在執行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1、 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後申請執行前或執行過程中能否進行債權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鑑於目前暫無法律規定禁止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因此在申請執行前或執行過程中,如符合前述規定的債權應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但須依法履行通知債務人,否則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2、 判決生效後,執行程序前債權轉讓的,申請執行主體的確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及第20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權利受讓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執行,只要向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證明檔案,證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繼受者,法院應予以立案。

3、 執行過程中轉讓債權,受讓人改如何實現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爲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執行過程中進行債權轉讓,受讓人可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但仍需注意在申請變更時還須提交原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檔案或透過法院執行筆錄等方式書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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